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21 0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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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管理,實現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精細化,根據《關于印發<縣2020年秸稈禁燒工作方案>的通知》(東環委辦【2020】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管理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社區。
第三條各社區負責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的統計、核查、申報等工作;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負責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的組織實施、復核檢查、驗收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資金申報
第四條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堅持“實際種植面積并按要求秸稈離田還田”申報原則。資金申報部門為各社區,各社區應對上報資金清冊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各社區應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核查工作,對區域內符合發放要求的農戶進行造冊,對發放清冊的數據進行核查,將確認后的清冊電子檔和紙質版簽字蓋章上報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辦公室。
第六條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根據各社區上報的清冊進行復核驗收,對上報50畝(含)以上的農戶采取逐戶核查的方式進行復核,對少于50畝的農戶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結果未通過則反饋社區重新進行造冊上報,抽查通過的在各社區公開公示后由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進行匯總。
第三章資金撥付
第七條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將統計后的清冊報至鎮財政分局,鎮財政分局實行"一冊明,一折統"及時、足額發放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按照一年兩季(午季小麥、油菜,秋季水稻、玉米)分別進行發放,依據實際種植面積并按照上級要求給予秸稈離田還田補助。
第九條對被督查到違規焚燒秸稈、荒草、垃圾的種植主體,取消其當年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
第五章資金檢查與監督
第十條鎮農村經濟發展中心應采取自查、抽查、重點檢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鎮紀委、財政分局及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對秸稈禁燒離田還田補助資金發放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套用和其他違規支出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由鎮財政分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交鎮紀委(監察室)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八斗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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