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21 04: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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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根據《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三資”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挪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各種物質要素的總稱,分為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兩大類。本辦法主要指自然資源。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應依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達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要求,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科學、保值增值,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長,促進鄉村振興發展。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應堅持民主、公開、共同受益的原則,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三資”占有、使用、處置、收益、抵押、擔保、退出、繼承和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第五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黨委政府領導負責制,鄉政府成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農村集體“三資”日常監管指導。

二民主管理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涉及下列“三資”管理事項,集體經濟組織應召開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并獲得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對集體資產資源進行發包、出租、轉讓;

(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和工程建設;

(四)大額資金借貸、重要資產借用以及對外捐贈;

(五)集體債權和應收款項的核銷;

(六)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擔保;

(七)其他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建立“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或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下同),實行財務監督和民主理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財務事項決策和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開展民主理財活動;

(二)審核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審查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并簽字蓋章,否決不合理開支,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三)監督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監督、檢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及預算執行情況,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四)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集體經濟發展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配合農業農村、審計部門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等工作。

第八條、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管理。報賬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組成人員兼任,并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的更換應報鄉“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三資”委托中心備案。

第九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執行情況,實行按季公開制度,每季末“三資”中心將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資源明細情況在村財務公開欄內進行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三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十條、集體收入主要包括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集體年經營性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集體年經營性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資源性資產發包流轉收入、資產租賃收入、上交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生態補償性收入、政策獎勵收入、資產清理凈收益和其它。

第十一條、集體收入主要用于再發展、扶貧救助、興辦公益事業、彌補辦公經費不足等,并確保發展資金預留比例40%以上。嚴禁私分村級集體經濟收入。

第十二條、各集體經濟組織須依法依規組織收入,確保應收盡收。嚴禁違法違規收取農民、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款物。所有集體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存入各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另設小金庫。

第十三條、集體收入須使用鄉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監制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嚴禁使用其它收據。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三資”中心代開電子票據,確保收入全額、及時繳入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堅持“收入合規、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年初預算、預算調整、年終決算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三資”中心嚴格監督執行。預算調整須經規定的程序,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報告說明事由,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審核,報“三資”中心備案后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規范村干部報酬和獎金。按照規定落實村干部報酬和獎金,村干部報酬和獎金與工作績效、日常管理任務掛鉤。超額完成村集體經營性收入增收任務的,可以從增加收入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村干部的獎金,提取比例要履行報批手續。村干部報酬和獎金的發放標準需有鄉級政府文件為依據。嚴禁違反規定臨時新增或聘用人員,嚴禁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獎金和實物。

第十六條、規范管理交通差旅費??h內每人每天補助50元,縣外每人每天100元,不得另外報銷餐費。除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村級組織不得租用車輛。

第十七條、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村級行政性公務一律實行“零招待”。嚴禁用村集體資金宴請招待到村開展公務活動的上級工作人員,確需在當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費用。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外出學習考察。確因工作需要組織村干部(黨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外出學習考察的,須事先召開村班子會議研究,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備案后方可實施。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考察,憑通知按規定標準報銷費用。

第十九條、限額訂閱報刊。實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費用審核制度和限額制度,并限于訂閱黨報黨刊,杜絕訂閱娛樂性雜志。根據集體組織需要和經濟狀況,每年訂閱報刊費用最高不得突破2000元。超限額超范圍的,“三資”中心不得報銷入賬。

第二十條、實行按時報賬制。統一實行報賬制,鄉“三資”中心應根據業務量和區域遠近,合理確定報賬時間,原則上每月報賬1次。

第二十一條、實行“簽審”制度。各項日常開支須有事由說明、經手人、證明人、財務“一支筆”主管簽字,并由“三資”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三資”中心審核后方可入賬,大額支出必須經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備用金的限額,由“三資”中心根據各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狀況,與集體經濟組織協商決定。原則上備用金額度限制在3000元以內,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備用金額度的,須由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經鄉鎮(街道)“三資”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備用金的領取由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申報,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嚴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必須提供原始憑證。能夠取得國家財稅部門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的開支項目,不管金額大小,一律憑稅務發票、財政票據入賬。

第二十四條、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每年度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進行核實清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嚴格控制建設項目賬外債務現象。負債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實施債務償還計劃,嚴格控制舉債項目風險。

四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以及農田水利等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供水供電、交通通訊等公益性設施;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股權及其權益,以及通過兼并、分立、有償轉讓等方式形成的股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投資入股的,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及其權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庫存物資等有形資產;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八)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核銷。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公開招投標。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嚴格組織驗收,形成固定資產的,應落實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其中固定資產、產品物資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

(二)對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

(三)農村集體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情形的;

(四)在農村集體資產上設立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的;

(五)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由“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組織實施??善刚埳婕跋嚓P專業的單位或人員參與評估工作,數額較大的重要資產評估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資產的購置、處置、租賃、承包或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后,在鄉“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下,由鄉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購置。價值較小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序決定;價值較大的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購置;房屋、建筑物等較大投資項目實行招投標方式建設。購置或投資及接受捐贈、資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資產,“三資”中心要進行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分類核算,并登錄固定資產登記簿。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資產的處置。原值較小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序決定;原值較大的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處置,并在“三資”中心備案,處置方法實行公開拍賣方式,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處置所得要及時足額繳入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并進行財務核算。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對集體資產運營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是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

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對集體所有的資源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四至、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人員)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以及履約情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五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集體資源的經營方式,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或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也可以采取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股份合作經營方式,保證集體資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處置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實行租賃、承包或出讓的,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后,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對于價值較大的資源處置必須聘請專業單位和人員參與。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文本。

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經營、興辦公益事業等,其分配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六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鄉政府是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責任主體,每年要通過組織自查、黨員群眾評議、征求包村干部和“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意見、專項核查等形式,依托鄉紀委和鄉“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力量開展農村集體“三資”委托工作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完善管理監督工作。

七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二條、有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或者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集體資金資產的;

(三)違反規定處置集體“三資”,或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按制度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

(七)其他違反集體“三資”管理有關規定和制度的。

第四十四條、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托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