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行為分析

時間:2022-07-22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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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行為分析

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政府就開始致力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體系的建設,“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市場、企業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等具體的政策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國中小企業技術、設備落后,管理水平低下,勞動力素質較差,技術創新能力不足等問題日益凸顯。從理論上講,市場經濟在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作用下,會自動趨向有序與和諧。但市場機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會存在競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等“市場失靈”現象。從中國改革實踐看,中國的“市場失靈”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市場失靈,而是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所導致的失靈。對于這種失靈,政府只有先行承擔起扶植市場發育的責任,并在市場成長起來之前,代替市場完成一些整合功能。

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的政策障礙

1、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法規不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逐步制定和實施了若干有關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如《科技進步法》、《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對推動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這些法律法規較為分散,缺少一部有關國家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的基本法,特別缺乏一部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專門法規。其次,這些法律法規內容較為空泛,有重復,有空白,也有相互矛盾。比如,不僅政府的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制定關于中小企業的政策,工商管理、稅務、勞動、各類科技園區、開發區也在制定政策,從而造成了政策混亂,有時甚至是相互矛盾。第三,在現有的不多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法規中,又多以扶持那些科技型,特別是高科技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為主,如火炬計劃、中小企業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對于加工制造業中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第三產業中的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重視不夠。

2、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組織體制不順

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離不開政府的組織作用。但政府不是具體管理企業的,而是通過政府的組織功能,為其技術進步創造必要的環境和條件。在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眾多,雖然1998年底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國家經貿委下專設了中小企業司,但它沒有統一管理中小企業的合法授權,不具權威性。同時,各級地方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還不健全,各部門對管轄的中小企業往往實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政策,形成了政出多門、管理分散、指導不夠、扶持不力的局面。分部門管理造成不同經濟成分、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差異,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進行有效服務。

3、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融資渠道不暢

(1)目前我國的科技經費投入雖然達到了1.23%,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而且政府的科研經費中的80%投向了大專院校,投向企業的經費中又有60%投向了大企業。中小企業在獲得國家科技經費支持方面顯得非常的無助,政府并沒有在主流計劃中規定專門支持中小企業的部分。

(2)直接融資困難。中小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融資受到體制的制約,很難滿足上市條件;債券融資也受到自身條件限制和政策的約束,中小企業發行債券更是很難越過政策關。風險投資無疑是適合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特點的融資渠道,但受我國體制、法規不健全以及風險資本退出機制不完善等的制約,已成立的一些風險投資公司也難以真正按風險投資機制運作。民間投資尚未啟動,雖然居民儲蓄超過6萬億元,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間資金并不能通過風險投資基金或者以“天使資本”的形式投人科技型中小企業;私募資金仍是政策禁區。

(3)間接融資困難。主要是貸款難,擔保難。自1998年以來,全國各地政府普遍從財政資金中拿出資金建立融資擔?;?。通過政府提供政策性貸款擔保機制來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但由于人們對政府擔保的認識存在一些偏差,擔保公司、銀行在受益與風險承擔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對稱的矛盾,加之政府擔保金的補償機制大多沒有建立起來,因而影響擔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

4、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待完善

(1)有效地產學研合作機制尚未建立?,F在,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在建設中阻力非常大。由于體制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產學研分離,科研經費和科技人員過分集中在國家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的“價值”通常是用獲得國家經費多少、的數量、參與者學術地位的高低以及所獲獎勵級別來確定的。這種評價體系體現了科技成果的“學術價值”,但是忽略了科技成果的“市場價值”,導致科研成果要么不具有市場領先性,要么不具備工業化生產的可行性,與生產脫節。

(2)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完備。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在法律和管理體制等方面不夠完善,存在著多頭管理、侵權打擊不力、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昂、考核評價體系不科學等體制“瓶頸”,導致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整體保護意識淡薄、保護水平低下,而且維權成本奇高。

(3)缺乏有利于中小企業創新的中介和協作網絡。目前我國技術創新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業服務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情報信息中心、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和各類科技咨詢機構、常設技術市場、人才中介市場、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等,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他們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分布不均勻,且專業化水平低,彼此獨立,協同程度低,服務功能單一,創新服務體系應具備的可行性論證、融資擔保、專利、糾紛調節等功能還遠得不到完善和發揮,難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二、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府行為分析

(一)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有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和法律體系

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政府與市場互補的機制。政府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的推動,主要要利用各種政策工具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建立有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組織制度和法律體系。遵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國際通用的規則,盡快清理和修正現有那些不利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條款和規定,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依據,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技術創新法律法規體系,如,政府采購政策;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創新者的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使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在法律基礎上走向綜合性、系統化,以減少政府政策的多樣性、人為性和波動性,保證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持續性、規范性和平穩性。

(二)理順政府管理體制,設立中小企業促進機構

我國對中小企業分部門管理,造成不同經濟成分、行業的中小企業在競爭地位上的不平等,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應成立類似美國的小企業管理署(SBA)、日本的中小企業廳,具有統一管理各種經濟成分、各行業的中小企業合法授權的管理機構,協調政府各部門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及其技術創新活動的法律、政策等問題。

(三)發揮財稅金融政策的作用,彌補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不足的問題,刺激和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開展

1、增加財政科技投入。要逐步建立穩定增長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財政撥款應該具有針對性,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項目。

2、提供財政擔保和財政資助,擴大政府采購和補貼支出。財政擔保主要是針對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臨較高風險,難以募集到資金的科技創新項目。財政資助則針對不同企業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設備與服務的資助或提供銀行信貸資助。擴大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支出,在每年的財政支出中,專門劃出一塊針對科技創新產品特別是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進行政府采購。調整財政補貼的范圍。財政補貼作為政府的政策工具,不僅有“四兩撥千斤”的功效,更具有明顯的方向性,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也大有可為。一方面,對用自有資金創建中小企業和對現有中小企業增加投資進行補貼,旨在鼓勵居民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啟動民間投資;另一方面,對有成果的科研開發項目支出進行補助,旨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科技進步。

3、完善稅收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社會負擔重的問題,要通過規范稅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費項目的基礎上變費為稅,使企業的負擔穩定在合理的水平上。對誠實建賬的中小企業,我國可完全借鑒阿根廷、巴西等國的成功經驗,實行單一稅制。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既要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本土科技型企業獲得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要基于推動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訴求,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4、完善投融資政策,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制定《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促進風險投資機構發展,解決制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資金瓶頸問題;繼續做好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上市,建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新體系,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完善技術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機結合;加強與各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開展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積極推進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開展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多層次信用擔保。

(四)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1、建立公共技術支持平臺。采取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開放服務方式,在中小企業比較集中和具有產業集聚優勢的地區,重點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術支持平臺,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設計、信息、研發、試驗、檢測、新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全方位服務,幫助中小企業提高技術水平,降低資源消耗,實施環境友好型生產;支持有條件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2、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機構,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促使中介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發揮和完善技術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的職能,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詢、培訓、評估服務。同時,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和整合,以城市為依托,形成面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區域性、專業性技術創新服務中心,逐步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規律、開放式、網絡化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有重點地引導和扶持中小企業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配套能力。

3、推動產學研合作。目前企業之間的合作創新并不活躍。政府應積極予以引導,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產學研合作創新,鼓勵不同規模不同領域的企業之間合作創新,以合作研究開發、技術轉讓、共建研究開發基地或共同創辦新企業等方式,加快企業與科技資源的有機結合,加速科研成果產業化進程,謀求“雙贏”或“多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