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建立健全農村矛盾排查調處機制
時間:2022-03-15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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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決定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和現代化進程的關鍵性問題,也是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問題。沒有農業的牢固基礎和農業的積累與支持,就不可能有國家的自立和工業的發展;沒有農村的穩定和全面進步,就不可能有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全面進步;沒有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國人民的小康。農業豐,則基礎牢;農村穩,則社會安;農民富,則國家昌。近年來,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農村各種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進一步顯現,比如,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村干部經濟作風、村班子不團結、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舊村改造、村民待遇不一致等問題。這些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建立健全農村矛盾糾紛處置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領導,創新機制,堅持“統一領導、協調有力、職責明確、運作規范、工作高效”原則,全民動手,齊抓共管。
具體措施:
(一)健全領導責任機制。強化領導責任,推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是成功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保證。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任務。一是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建立領導責任制,形成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綜治委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狠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對可能由民事小糾紛轉化成刑事惡性案件或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或苗頭,黨政主要領導要靠前工作、親自調處、親自督辦、親自疏導化解。要舍得花費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組織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擠出財力買平安,真正落實“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同時要落實社會治安綜治責任制,解決好群眾關心和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強化矛盾糾紛發生地的責任,并相應明確各單位“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二是把基層黨組織這個戰斗堡壘建設好。要緊緊圍繞調整經濟結構、發展區域經濟、增加群眾收入、維護社會穩定來搞好基層組織建設。保持黨的先進性,協調好基層兩委的關系,提高其凝聚力和戰斗力。三是穩步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實行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凡是群眾關心的問題都要及時公開,提高群眾對重大決策的民主參與程度、必要時,舉行民主聽證會;落實好稅費改革、征地拆遷各種補償款發放,真正做到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隊伍的素質。耐心做好群眾工作,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廣大干部要加強理論學習,提高素質。及時分析和研究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新形勢下下處理突發性事件能力。各級領導干部更要樹立“以人為本”、“管理就是服務”的意識,以人民滿意為最高標準,促進思想作風轉變。
(二)健全層級管理機制。一是鄉鎮層面,由于矛盾糾紛原因多方面,因此,必須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決。要進一步完善健全。二是村級層面,村調委會負責調處本村較大的糾紛,片區或小組調解員或信息員負責調處本片區或小組內的一般性糾紛并提供社情信息。總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點、線、面三級防范調解機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同時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各部門任務明確、職責分明,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負責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工作中,各級調解組織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范,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
(三)健全法制教育機制。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減少矛盾糾紛的前提。要把群眾的普法教育與化解矛盾糾紛結合起來,使大家學會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真正把化解矛盾糾紛納入法制軌道,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五)健全制度運作機制。一要建立矛盾糾紛月排查分析例會制度。鄉鎮(場)綜治委要每半月召開一次分析例會,主要聽取本轄區前半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調處工作。二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村調委會對當地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要深入進行排查,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鄉鎮調委會對本轄區各村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報告;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三要實行包案調處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調解員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四要建立調處工作報告制度。村、鄉之間每半月報一次,鄉向縣每月報一次,如有重大糾紛調處情況應隨時報送。上報的材料包括調解數量、主要類型、糾紛的特點、動向和規律;解決辦法,預防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