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落實村民自治的緊迫性

時間:2022-05-26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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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落實村民自治的緊迫性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著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出統籌城鄉發展的理念,確立了城市支持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方針,始終把“三農”工作放在全黨全國工作的首位,不斷加大支農惠農力度,農業基礎地位在宏觀調控中得到鞏固和加強。當前中國農村正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和嶄新的變化。農業生產方式向現代化邁進,農民生活不斷改善。但伴隨著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卻不容忽視,而且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穩定、農業發展、農民致富的重要因素。

當前在新農村建設中,各地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民土地被征后得不到補償﹑基層財務管理混亂﹑基層干部貪污腐敗﹑貧富差距拉大﹑農村環境污染加劇等,部分地區部分事件已經造成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不僅制約了當地經濟的發展,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基層政權的穩定。有學者列出了引起這些現象的原因:農村人多地少,農業生產形式退化,農產品價格設置不合理,農民參與農產品市場交易途徑不通暢,農村管理機構臃腫、職能混亂且高度行政化,農民進城成本居高不下,戶籍、學籍改革滯后,農業生產成本過重,農村稅費一度膨脹,中國工業及第三產業持續高增長使農業進一步被邊緣化等。

筆者認為在造成上述原因中,村民自治的弱化無疑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健全基層民主、加強村民自治對穩定農村政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加速,農村大量富裕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經濟市場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進一步觸及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體制創新進入攻堅階段;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要不斷提高并更趨多樣化,社會利益關系更趨復雜;人們受各種思想觀念影響的渠道明顯增多、程度明顯加深,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在這樣一個關鍵時期,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矛盾,理順各方面的情緒,離開了民主建設,特別是基層民主建設肯定是不行的,否則就容易出大的問題。

從農村的角度來看,加強基層民主建設,落實村民自治,實現真正的鄉村民主必然將鄉村組織置于村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之下,鄉村組織諸如暴力行政、吃喝貪占、不負責任行為等等都會受到自下而上、無所不在的約束而不至發生。相關地,鄉村組織行為的合理化,可以減少村民群眾的不滿,密切干群關系,在此基礎上,鄉村干部從事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建設,也較容易贏得村民的信任。不僅如此,僅僅是通過鄉村民主,特別是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個公共權威,這種公共權威可以較為理性地認識共同利益,約束少數不顧共同利益者的違規行為,從而使得舉辦公共事業都有可能變得容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問題——以賽馳村為例

在實習的五天里,筆者走訪了村委會主要干部、部分社長、普通村民,就村民自治問題做了一定程度的調研,對村民自治的實際情況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村民自治,顧名思義,是村民在黨的領導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種組織形式。從法律條文看,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在村級事務中的主導作用,并明確指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在實習調查中發現,賽馳村在實踐村民自治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

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按照《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和《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等有關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或罷免村委會干部,這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實行民主選舉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村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把真心實意為人民辦事的人選進村委會班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在兩村合并之前由于原賽馳村和原飛塔的村民和村委都認為兩村合對兩村的發展并沒有好處,而且兩村之間素來交往不多,相互之間也沒有什么好感,普遍對兩村合并都持反對態度。從經濟角度講,原飛塔村都在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地理位置較好,村民收入普遍較原賽馳村高,村集體資產也相對較多。而且原賽馳村民在人數上遠遠的多于原飛塔村,這樣一來使原賽馳村在選舉中占有想當的優勢。于是安靖鎮政府就采取了直接的行政干預,要求原飛塔村的村民必須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很顯然這是明顯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在調查中還發現,村民投票竟然是在午夜,而不是白天,票箱不是拿到選舉現場公開唱票,而是拿到鎮政府唱票?!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十四條: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很顯然,賽馳村選舉中存在種種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行為,依據這樣的選舉程序,能否選舉出真正為村民服務的人就可想而知了。這表明在推行民主選舉,落實村民自治的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全面推行民主決策,將促進人民當家作主的自覺性,正確處理村級事務。它是一種直接民主決策,其內涵是以全體村民為主體,以“直接”參與的形式,按照平等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共同討論決定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重大事務。在具體處理某一事務時,是充分發表意見、研究分析問題制定選擇方案、決定實行目標的自主的行為過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這是直接民主決策的主要法律依據。新的賽馳村在2005年成立后通過招商引資,土地租賃等方式發展了該村的苗圃、生態園林等特色產業,吸引了小型服裝廠、木材加工廠等企業在此落戶,基本上解決了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使村民的收入得到了較大的增長,與此同時,村集體資產也增加到八十多萬,這些都是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經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后才實行的,是落實民主決策很好的方面。然而,另一方面,一些事關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卻長期得不到解決。在調查中筆者發現,該村僅有一條與鄰村喜安村共修的水泥樣板路,還是安團路的一部分,而村內各個隊之間卻還都是坑坑洼洼的土路,許多村民尤其是3、4隊的村民反映道路已經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也嚴重挫傷了村民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雖然村民多次反映,村民代表會議也多次討論過,卻都一直沒有結果,不能不說這是賽馳村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一大問題。部分村民代表﹑特別是村委會的班子成員是否真正密切聯系群眾﹑為村民利益著想,值得思考。

民主管理是實現村民自治的一種有效方式。其要求是依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同時協調和處理好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和職責,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互相監督,共同遵守,以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筆者認為,當前處理好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是實現民主管理的關鍵所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這為理清二者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調查中發現,新的賽馳村成立后,為平衡各方利益,鎮政府對新成立的賽馳村村委會和黨支書的選舉工作進行了直接的干預,使村民人數和黨員人數相對較多的原賽馳村黨支書成為新賽馳村的黨支書,原飛塔村的黨支書為新賽馳村的村委會主任。幾年來,從實踐的效果看,還是比較好的照顧了各方的利益,但由于歷史原因,兩村村彼此交往不多,導致村干部對新的村級事務不熟悉,村民之間不熟悉,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主管理的落實,特別是前面提到的原飛塔村的公路問題,在新賽馳村村委會的領導下,如何代表和照顧少數群體的利益值得探索。同時在調查中還發現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不能按時召開﹑部分村民代表不能很好代表村民利益等問題。村干部的說法和村民明顯不符。這些都是在建設新農村﹑落實民主管理應解決的問題。

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保障。就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定期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村民代表小組、村民理財小組等方式,由村民監督村里的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和村干部行為,同時村里的重大事項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這是實施村民民主監督的法律依據。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包括賽馳村在內的安靖鎮所有的村級財務都手歸鎮政府管,這樣做,固然有農村基層會計業務素質不高﹑為防止個別村干部借機貪污﹑便于政府管理等原因,但這樣做,是否違反了法律﹑是否一定就防止了貪污﹑村民是否滿意,筆者在此不敢枉加評論.但在調查中發現,很多村子的村民代表小組﹑村民理財小組都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這豈不是左右手之爭嗎?很多村民反映,村級帳目沒有按時公布,村民對村級開支了解不夠.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這些顯然是村民督嚴重缺位的地方.

對策及建議

一、健全和完善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體系.目前先行的村民自治法律主要是199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以及各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其中對很多問題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因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關于選舉問題﹑村黨支部和村委會關系問題﹑鎮政府和村委會的關系問題﹑村民代表的地位問題等等都需要相應的法律基礎做支持,這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意。做到民主選舉的一項重要條件是依法選舉,而在現行的《村民組織法》只是做了原則的規定,缺乏具體的規范的選舉程序,因而在相當的程度上造成部分地區選舉的混亂。筆者認為,以村民自治實施幾十年的經驗為基礎,集合政府官員、學者、基層干部的力量制定一部詳細規范的法律是當務之急。

二、宣傳好和落實好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法律知識。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基層村干部對《村民自治法》的了解很少,部分干部甚至對選舉有認識誤區。因而,當前在農村普及村民自治的法律知識顯得很有必要,通過各種形式對村民特別是村干部普及村民自治的法律知識不僅對落實村民自治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還對提高村民民主意識,推動中國的民主進步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應當擔當好落實村民自治的主導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這為定位政府和村委會的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當前中國“大政府、小社會”的環境背景下,政府肩負著政治意識傳播的功能,在落實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政府的主導作用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