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點
時間:2022-02-08 05: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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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轄區深化“大調解”工作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委政法工作會議、依法治區工作會議部署要求,著力源頭調解、推進專業調解、強化依法調解、完善聯動調解。在深化和鞏固上下功夫,全面推動“大調解”體系向縱深發展,為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加快轄區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加強源頭調解
(一)健全矛盾糾紛“早發現”機制。健全矛盾糾紛滾動排查長效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把排查責任、任務、區域和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敏感時段等排查工作逐級細化落實。做到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滾動排查與重點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建立因排查責任不落實出現漏排,以至重大矛盾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導致矛盾升級、蔓延或出現群體性事件等重大涉穩影響的“倒查”追責機制。
(二)健全矛盾糾紛“早預防”機制。加強對各類矛盾排查信息的動態分析和定期研判,及時向黨工委、辦事處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其隱患動態,健全矛盾糾紛定期研判和報告制度。加強對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領域和改革深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專項調研,促進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改進完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加強調解文化建設,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以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等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為載體,大力弘揚“法為上、調為先、和為貴、讓為賢”的調解文化理念,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教育群眾講理明法、懂法守法,引導群眾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最大限度減少矛盾、促進和諧。
(三)健全矛盾糾紛“早化解”機制。堅持工作重心向下轉移,調解網絡向源頭延伸。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組織機關干部到下到社區、居民小組,分片包干,在聯系群眾中發現問題、排查矛盾、化解糾紛。加強基層綜治網格化服務管理,把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納入網格員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職責。全面推廣人民調解“隨手調”工作方法,健全“委托調解”、“巡回調解”等方便群眾、就近就快解決糾紛的長效機制,多渠道、多方式主動回應、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在社區、居民小組中廣泛推行“群眾的事情群眾議,群眾中產生的糾紛群眾解”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積極引導群眾參與、化解身邊的矛盾糾紛,促進轄區糾紛群眾自治。全面推廣群眾代表參與調解評議制度,大力培育社會公益性組織積極參與調解工作。
(四)健全矛盾糾紛“早穩控”機制。完善排查、調解、穩控“一體化”對接機制,加強維穩、綜治、信訪、“大調解”及其相關部門工作協調,統籌抓好矛盾排查、調解、穩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實和工作對接。對于短期內難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穩隱患的疑難糾紛、依法不能調解或當事方執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糾紛穩控方案,逐案明確穩控責任部門(社區)、責任人和穩控措施。同時,積極引導糾紛當事人采取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化解糾紛。
二、推進專業調解
(五)加強重點領域專業調解工作。積極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由綜合型向專業性、行業性擴展,促進重點領域專業調解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15個重點領域專業調解責任和任務分工,健全解決突出疑難矛盾糾紛的類型化、專業化調解組織體系??偨Y提升“調解跟著項目走”化解征地拆遷糾紛等典型做法,并在各類重大建設項目中廣泛推廣;綜合運用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困難幫扶等方式,促進婚姻家庭、鄰里關系、財產糾紛等民間糾紛的分類化解,有效防范“民轉刑”案件尤其是“民轉刑”惡性案件發生。
(六)深入開展“攻堅破難”專項行動。針對當前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環境污染、民間借貸、知識產權、食品藥品安全等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軍、企業改制等歷史遺留問題,持續深化“攻堅破難”行動,下大力氣重點解決到省進京“越級”非訪涉及的疑難矛盾。充分發揮“大調解”協調聯動機制優勢,整合各方資源,對掌握的各類積案、老案、難案逐一進行甄別分類,并按照層級管理辦法逐一明確責任、逐一明確措施、逐一進行“清倉”消案,推進“骨頭案”、“釘子案”的有效化解。對本級、本部門無力化解的疑難矛盾,要提交上級“大調解”協調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調解組織聯動化解;確有重大困難的,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協調解決,切實做到問題不積壓、糾紛不轉移、矛盾不升級。
三、強化依法調解
(七)依法規范調解行為。堅守依法調解底線,進一步規范調解行為。深入推進《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調解職能工作,全面推廣司法機關“訴調對接”、“檢調對接”機制建設。對法律明確不能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執意不愿調解的糾紛,要積極引導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訴求;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以及調解不成功已進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調解工作應在司法部門主導下通過邀請、委托等方式進行;積極推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等案件及因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決模式。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摒棄“擺平就是水平”的錯誤認識和做法,防止出現“和稀泥”式的違法亂調和隨意“濫調”、“泛調”。進一步規范調解流程、調解臺帳和調解協議,依法規范調解效力司法確認工作,確?!按笳{解”工作體系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八)提高依法調解能力。加強對基層調解工作指導和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級分類培訓機制,不斷提高基層一線調解員法律政策素養和依法調解工作技巧方法。完善矛盾糾紛法治化解決機制的措施辦法,總結推廣不同類型矛盾糾紛依法調解的“案例工作法”,指導推動基層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四、完善聯動調解
(九)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綜合治理,推動完善綜治、維穩、信訪、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銜接聯動,各社區、各相關部門要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受理、調處、穩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無縫對接”機制,將調解工作、綜治工作、穩定工作、信訪工作有機結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整合綜治、維穩、大調解信息網絡系統,建立越級信訪受理與基層調解信息查詢對接機制,促進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十)完善“三調聯動”機制。在黨工委、辦事處及其“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整合人民調解資源力量,完善“大調解”體系聯動協調運行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出“大調解”體系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作用。
五、促進工作落實
(十一)加強工作督促指導。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是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社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大調解”工作認識,強化工作落實。要把貫徹落實轄區“大調解”工作體系部署要求,同自身工作實際結合起來,把握大局,突出重點,在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中細化措施,夯實常態工作基礎,鞏固調解工作陣地、深化銜接聯動機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十二)推進工作創新發展。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之年,改革涉及面寬,利益格局調整加大,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面臨新的嚴峻挑戰。要加強工作調研,認真研究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矛盾糾紛新情況、新特點,及時發現問題,提早防范化解矛盾;深入一線、貼近基層,認真總結推廣實踐中積累的“大調解”工作新經驗、新做法,在推動工作的進程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實效。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機制,全面促進轄區“大調解”體系工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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