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所共建活動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23 10:35:31

導語:庭所共建活動實施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庭所共建活動實施意見

為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平安、法治建設,更好地服務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經三部門聯合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進人民法庭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一庭二所”和諧共建活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等16個單位《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堅持為民執法、和諧執法,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前沿陣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立足預警疏導,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與訴前化解,促進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以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的分管領導聯席會議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領導組織,每季一次例會,負責部署、推進、協調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法庭指導辦、司法局基層科、公安局信訪科的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專職聯絡員,負責督查、聯絡、總結“一庭二所”共建活動。

以市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司法局各司法所、公安局各派出所負責人為“一庭二所”共建活動領導組織的成員,負責“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具體工作落實、信息報送、數據統計等。

三、共建內容

1、建立矛盾糾紛聯合排查研判機制。庭所聯合下基層排查矛盾糾紛每季不少于一次,共同分析研判轄區矛盾糾紛現狀、特點與對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聯合向地方黨委政府提交鎮區社會矛盾糾紛調查報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建立社會矛盾聯動化解機制。對轄區發生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有影響的矛盾糾紛、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信仿事件的矛盾糾紛,或其他需要庭所三方共同化解的矛盾糾紛,三方應當加強溝通,共同制定化解方案,統一工作口徑,聯合開展化解工作;司法所、派出所對日常處理的各類矛盾糾紛經調解不成可能引發訴訟或信訪事件的,應當及時邀請法庭參與共同調解。

3、建立信息相互通報機制。庭所應當確定專人作為共建工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工作;庭所間應當及時相互反饋各自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矛盾糾紛信息,以及事關轄區穩定與發展的其他各類矛盾糾紛信息;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反饋有關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與建議,派出所、司法所應當及時反饋對指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需求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期待。

4、建立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人民法庭的訴訟服務站是轄區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基地,由司法所有計劃地安排人民調解員駐站輪訓;建立駐人民法庭和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適時輪崗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員業務能力的全面提升;人民法庭每半年應當舉辦一次轄區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并經常性地通過法官進村(企業或社區)活動和巡回審判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5、完善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的審判機制。除了《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必須提請人民法庭事先審查的人民調解協議以外,庭所間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擴大審查范圍;人民法庭應當固定專人審理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或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案件;司法所、派出所應當積極引導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協議效力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努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6、建立訴前委托調解、訴中邀請協助調解機制。人民法庭對《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的申請立案的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案件分流到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或鎮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在訴訟中可以邀請轄區人民調解組織及派出所協助調解;受托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期限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解,對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在返回前應當征詢法庭意見。

7、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理機制。對突發性的矛盾糾紛,庭所主要負責人或其臨時授權人員應當親自負責、親臨現場,協同處置;三方應共同建立應急預案,對轄區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等重特大矛盾糾紛的行業、群體、處所等,應當做到未雨綢繆。

8、建立共同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庭所間每年聯合舉辦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二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欄、法制文藝匯演等;聯合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工作;共同配合做好地方黨委政府開展的各種類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9、建立司法安全防范機制。法庭、司法所應當根據各自條線有關司法安全的規定完善硬件配備,派出所應當指導法庭、司法所加強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法庭、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報警直通渠道,一旦發生意外,派出所應當在第一時間出警處置。

四、共建要求

1、充分認識“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各項對接機制。一庭二所處于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對糾紛處理的效率、效果不僅直接影響到政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更關系到黨委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號召力。因此,一庭二所應當加強協調溝通,杜絕推諉扯皮,要以優質高效的執法服務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與認可。

2、積極推進“一庭二所”共建活動,注重共建實效。共建單位應當及時構建相互間的對接工作機制,把共建工作內容落到實處;要把案結事了人和作為共同目標,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注重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第一環節,讓當事人少跑一次腿、少找一個人、少說一句話、少花一分鐘、少費一分錢。

3、主動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一庭二所要跳出矛盾看態勢,跳出調處看管理,主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分析研判社會矛盾的特點與趨勢,提出創新社會管理建議,把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作為庭所共建活動的最終目標。

五、督促檢查

為確?!耙煌ザ惫步ɑ顒尤〉脤嵭?,各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應當做好工作臺帳,以備監督檢查。臺帳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九項共建內容。督查方式以看臺帳、群眾代表座談、黨委政府評價為主。

對“一庭二所”共建活動的實效評判,以下列指標為依據:

1、矛盾糾紛訴前調處成功數與調處成功率;

2、轄區矛盾糾紛下降率;

3、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數與司法確認率;

4、轄區民事案件萬人起訴率;

5、刑事自訴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

6、刑事自訴案件發生數;

7、緩刑人員重新犯罪率;

8、民轉刑發生數;

9、有無群體性事件、敏感事件等重特大事件因處置不力引發嚴重后果的。

10、司法建議或調研報告對促進轄區社會管理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產生積極影響的。

“一庭二所”共建成效,將作為庭所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之一,與個人評先評優、晉級晉職及集體評先評優直接掛鉤;業績考評指標中第9項為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