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計生委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28 08: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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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計生委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一、行政調解范圍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各類爭議糾紛,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通過對爭議當事人的說服和疏導,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及時解決爭議糾紛的活動。

二、行政調解原則

1.自愿原則。行政調解要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2.合法性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能無原則地調和和追求調解率,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高效便民原則。要增強服務意識,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行政調解職責,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妥善化解爭議糾紛。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與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三、行政調解程序

1.申請和受理。本委接到當事人申請后,認真進行審查,應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受理的,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積極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糾紛。

2.調查。根據雙方的爭議進行必要的調查,運用宣傳政策法規、說服教育、協調疏導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調查詢問、現場勘查、調解聽證等時機,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利害關系,引導當事人接受調解。

3.調解。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沖突。堅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導工作,循循善誘,使雙方互諒互讓;注意調解的藝術和方法,使調解體現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糾紛事由、調解事項、事實、調解結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

5.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各方當事人要積極履行。

四、行政調解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實行委主任負責制,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配齊配強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強化信息報送。加強行政調解情況的分析、統計、匯總工作,每季度末向市行政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三)加強協調聯動。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科室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科室負責調解;對涉及多個科室職責的爭議糾紛,由主要管理職責的科室牽頭,相關科室參與協調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相關職能科室應主動告知市行政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相關單位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

名科室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刻理解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對于解決當前行政工作中矛盾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把日常工作開展與行政調解、行政指導工作有機結合,主動融入到“大調解”工作格局中,促進全市人口計生工作健康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