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收交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01 07: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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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收交工作意見

水費收交是各級政府的政策規定,稅費改革后,水利工程水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農業部財規[2000]10號文件精神,由行政性收費改為經營性收費。這是水費改革的重要措施,它有助于水利事業的發展。收交水利工程水費不是增加農民負擔,而是供水商品化的屬性體現。為做好水利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做好水利工程水費的收繳工作。

各工程管理單位和鎮(區)水利站要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將收費范圍、標準、征收方法、措施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緊緊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組織和推動力將水利工程水費收足、收好。水利部門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在業務操作及水費收交程序上做好具體工作。要轉變觀念,由過去單一的工程建設管理型向資源管理型和工程建設管理型并重轉變,利用行業資源優勢促進水利事業發展。

二.規范收費范圍,嚴格執行收費標準。

各鎮(區)水利站及工程管理單位應依據計稅面積和鎮匯總的農戶實際承包面積認真核實,同時實行用水分類計算面積。對取用河湖水、水庫水及自流灌溉工程供水的均應交納水費,對丘陵山區自然降水的望天田不收取水利工程水費,在核實中發現農戶面積有誤差的應給予調整。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蘇價工(2000)142號、蘇水經(2000)7號、市物價局溧價管(2001)13號、溧政水(2001)27號文件規定標準征收。即農業用水:河湖類、稻麥田每畝6元,經濟作物每畝7元,旱地每畝0.80元,池塘養殖每畝25元,養殖每畝7元,利用原耕地改造池塘養殖每畝25元。沙河、大溪、塘馬、前宋水庫按物價局核定標準執行。要嚴格執行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鎮不得免收、少收,既要貫徹落實好水費政策、規范收費,又要做到不增加農民負擔,真正讓水費收繳工作做到合理合法。

三、實行水費公示制度,把好收費程序關。

為了將水利工程水費征收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各地均應將水費收交的面積、標準、金額公示到戶。市局已統一印制了農業水利工程水費公示卡,將收費依據、范圍、標準、交費時間注明,并套印市物價局、市水利局印章,接受群眾監督。同時也告知用戶應主動交納水費。各單位應認真組織填寫,發放到用水戶,做到用水交費早知道。在征收工作中委托村收的除向用戶發放公示卡外,還應與村簽訂好委托征收合同。委托合同應將收費內容(面積、標準、金額)填寫清楚,由水利站為委托單位,村為受委托單位,鎮政府為主管單位簽名蓋章。由鎮政府責成財政或農經站扎口完成的也應完善手續。各鎮(區)應按核定的面積、標準及上交金額按時上交。

四、嚴格水利工程水費票據管理。

對征收水利工程水費的單位及農戶原則上做到一戶一票;對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出具票據的應將農戶水費的明細公布上墻,注明開具水利工程水費稅務專用發票號碼。水利工程水費為專項收費發票,不得增開其它內容,不得用事業性發票和其它發票替代。在票據管理上要求有財務人員專管,并按溧政水(2001)34號文件《關于加強水利工程供水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執行。

五、嚴格收費紀律。

各收費單位應依章收費,不得隨意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另立收費項目,不得搭車收費,確保收繳的準確性、合法性、規范性。同時又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