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與人民調解對接實施意見

時間:2022-09-03 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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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與人民調解對接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與人民調解在查處違紀違規行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相互協調配合,不斷創新查處和調解工作新機制、新辦法,根據省紀委、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以及省有關“紀調對接”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紀檢監察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履行紀檢監察和人民調解職能,在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的同時,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建設“平安”、“法治”、“和諧”作出新的貢獻,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以黨紀條規和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歸口辦理”與“誰主管、誰負責”相結合,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處理信訪舉報和矛盾糾紛。

(二)協作聯動原則。有效整合紀檢監察與人民調解資源,對涉及黨員干部違紀違規等方面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紀調聯動,通過查處與調解并舉,及時懲處違紀違規對象,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三)注重實效原則。以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按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紀調對接工作,注重對接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紀調對接取得實效。

三、適用范圍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對接到的非紀檢監察組織受理范圍內的(涉及多個部門的)民事爭議和矛盾糾紛類信訪問題,及時移送同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調處;各級社會矛

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受理和調處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發現的屬于紀檢監察組織受理的信訪舉報和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組織。

四、辦理程序

(一)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對屬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受理調處的民事爭議和矛盾糾紛,填寫《矛盾糾紛(案件線索)移送單》,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移送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調處。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紀檢監察組織移送的民事爭議和矛盾糾紛,可自行調處或分流指派到下一級調解組織調處。

(二)各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對由紀檢監察組織移送的民事爭議和矛盾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調處中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調處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并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民事爭議和矛盾糾紛辦結后,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反映人反饋調處結果。如紀檢監察組織提出需反饋承辦情況及結果的,調處中心在辦結后填寫《反饋單》反饋紀檢監察組織。

(三)各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受理過程中,發現屬于紀檢監察組織受理的信訪舉報和案件線索,應由受理部門填寫《矛盾糾紛(案件線索)移送單》,報經調處中心領導審批同意后,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組織,同時告知反映人信訪問題的移交去向。紀檢監察組織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移送的信訪舉報問題和案件線索,按照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四)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符合紀調對接工作實際的科學、合理、規范的工作臺賬(內容包括:會議記錄、矛盾糾紛移送調處情況、受理矛盾糾紛移送調處情況、矛盾糾紛調處結果反饋情況、受理移送矛盾糾紛調處卷宗及紀調對接相關文件)。切實做到程序合法、手續齊全、操作規范、記錄完整,維護紀調對接工作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五、工作制度

(一)重大情況通報制度。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要建立重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互通重大敏感時期和重要活動期間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重點人員和苗頭性問題情況;及時通報重大信訪信息、重大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和辦理結果,做到信息互通、資源齊用、結果同悉、成果共享。

(二)工作例會制度。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與司法行政機關、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應定期召開由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工作例會,交流工作情況,分析當前形勢,提出對策建議。

(三)協調會辦制度。對于涉及黨員干部違紀違規、行

政效能等方面所引發的矛盾糾紛且牽涉多個部門、情況復雜的信訪問題,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職能部門,要共同會商處置方案,相互協同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信訪問題得到及時查處和有效化解。

(四)責任追究制度。將紀調對接工作納入人民調解整體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責任制,抓好責任分解與落實。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在人民調解中的監督檢查和效能監察作用,對在處理信訪問題中未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