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異地搬遷扶貧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1 0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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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生態移民工程,全面推進農民異地搬遷扶貧體制創新各項工作,根據《省農民異地搬遷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3]373號)和市扶貧改革試驗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推進扶貧改革試驗的實施意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以促進農村人口集聚為主線,將災害搬遷、整村搬遷、工程拆遷、農村住房改造、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低收入群眾保障房建設等六項政策,統一納入農民異地搬遷扶貧體系。通過政策引導,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農民異地搬遷,加快山區農民融入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實現增收致富,切實改善民生。
2.主要目標
從2013年起,通過五年的努力,力爭破除農民異地搬遷過程中住房安置、就業增收、融入城鎮等環節的體制機制障礙,創新農民搬遷安置方式,健全農村人口集聚的體制機制,完成農民異地搬遷15000人以上。
3.基本原則
農民異地搬遷扶貧改革試驗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愿,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靈活安置、確保穩定”的原則。
二、對象范圍、安置順序和人口界定
4.扶持范圍與對象
(1)列入地質災害隱患點避讓搬遷計劃的農戶;
(2)列入扶貧重點村農民異地搬遷計劃的農戶;
(3)列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和省、市、縣重點項目需拆房的異地搬遷農戶。
5.符合異地搬遷的農戶按以下順序予以優先安置
(1)地質災害隱患點,按照輕重緩急搬遷避讓的;
(2)縣城水源保護區和30戶以下小規模自然村整體搬遷的;
(3)省、市、縣重點項目建設需拆遷的搬遷農戶;
(4)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區內,按期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的農戶;
(5)經縣政府研究認為需要搬遷安置的其他特殊情形。
6.安置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個條件
(1)經申報,列入年度搬遷計劃的農戶;
(2)安置前,必須整幢、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屬用房(含新、舊房屋、灰房等附屬用房及跨村審批建房),與村委會簽訂異地搬遷與宅基地收歸村集體所有協議書。
對需要保留的有文化價值的古建筑、古民房等,須經縣文物主管部門會同縣扶貧辦認定。
7.安置人口界定
(1)分戶安置原則
農民異地搬遷安置以戶為單位,被扶持的農戶須符合一戶一宅的要求。每戶農戶只能享受一次異地搬遷扶持政策。
報名前,根據分戶條件已立戶的,可以分戶安置。女兒招婿,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戶口遷入的,可另立一戶安置。但父母必須與子女中的一人并戶享受政策,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必須與其父母并戶享受安置政策。
戶口在搬遷村的離異人員,現尚未再婚的,必須與子女或父母并戶享受安置政策,不能單獨安置。
(2)下列人員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戶籍在搬遷范圍內的在冊農業人口,包括下列人口:
①確因讀書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學前兒童和當年畢業生),不包括農轉非后出生登記為非農業人口的子女;
②戶籍由搬遷范圍內遷出的現役義務兵、二級以下士官(含二級)、服刑及勞教人員;
③戶口在搬遷村的農嫁非人員及其農業戶口子女;
④已結婚登記戶籍沒有辦法遷入的農業人口(鄉鎮街道證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或個人,不能享受異地搬遷扶持政策
①已享受過舊村改造批建新房、異地搬遷、地質災害搬遷和拆遷安置政策之一的;
②戶籍關系在農村的國家在編公務人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包括在村離退休人員);
③已享受過政府房改房政策(購買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及貨幣分房等)的;
④三級以上士官(含三級)及提干的軍人;
⑤已出嫁或招婿到搬遷村以外的農業人口及其子女,戶口未遷出人員;
⑥有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自行處理結案的;
⑦計劃外生育尚未處理的;
⑧在公示期之后新增人員或公示之前死亡人員;
⑨與戶主同一戶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緣關系和供養關系的人員。
(4)在符合安置政策的農戶中,下列人員可計算安置人口,享受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的面積,但不享受資金補助政策:
①確因子女讀書夫妻雙方或一方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
②夫妻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或子女為非農業戶口,且不是行政、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
③夫妻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婚尚未有子女、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婚的,可增加一個申購人口。
(5)下列情況不享受集中安置政策,但可享受分散安置補助政策:
①在縣域范圍內已按集體性質土地審批建房(含跨村建房)不能還耕的;
②納入政府供養的“五保戶”。
三、安置方式
8.安置方式。農民異地搬遷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兩種方式。鼓勵異地搬遷農戶到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保留村、中心村(鎮)和城鎮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或投親靠友分散安置。各搬遷小區應建設一定數量的小戶型公寓房,安置異地搬遷的低收入農戶。
9.縣城搬遷小區。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縣城搬遷小區,采用公寓房安置,安置房申購以戶為單位,每戶限購一套。單人戶只能申購5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申購5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人口應在2人(含2人)以上。其中:2至3人戶申購建筑面積不超過120㎡的安置房。
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享受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的面積1人戶50㎡,2人戶90㎡,3人戶100㎡,4人戶120㎡,5人戶130㎡,6人戶以上(含6人)140㎡,超出部分按綜合成本價上浮50%購買。單戶享受綜合成本價面積不超過所選購的公寓房面積。
10.中心鎮(村)搬遷小區。在中心鎮、中心村建設搬遷小區,采用聯排屋和公寓房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其中公寓房按綜合成本價出售給異地搬遷農戶;聯排屋由實施主體統一建好基礎部分,收取綜合成本價后由農戶按統一規劃自建。鼓勵東部地區農戶向西部中心鎮或中心村搬遷小區集聚。
11.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三改一拆”和“六邊三化三美”等工作,鼓勵縣道以上沿線、景區沿線的村莊,特別是人口規模較大的中心村,以整村或連片(新建房屋20幢以上)推進的方式,啟動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建設,并鼓勵周邊自然村人口向改造村集聚。
四、補助標準
12.搬遷小區補助標準
(1)排房安置的異地搬遷農戶補助5600元/人。
(2)公寓房安置的異地搬遷農戶補助8400元/人。
(3)列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計劃,實施宅基地復墾的農戶,按建筑面積給予20元/㎡的拆房補助(灰房等附屬用房補助10元/㎡)。
(4)重點工程拆遷戶補助標準和資格認定按重點工程拆遷規定執行。
13.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補助標準
(1)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新建房農戶,在拆除原有舊房和新建房屋符合統一規劃設計的前提下,給予6000元/幢的補助。
(2)列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計劃,實施宅基地復墾的農戶,按建筑面積給予20元/㎡的拆房補助(灰房等附屬用房補助10元/㎡)。
14.自行分散安置補助標準
搬遷對象中選擇分散安置的農戶,憑村、鄉鎮(街道)出具的拆房證明和與村委會簽訂異地搬遷與宅基地收歸村集體所有協議,不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并提供異地購建房權證,給予10000元/人補助。
15.購(建)房融資及貼息
(1)允許劃撥土地性質的安置房用于抵押貸款。
(2)一次性交清安置房款有困難的搬遷農戶,可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并給予利息補貼。具體操作按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3)列入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建房的農戶,可向當地信用社申請“新家園”農村住房改造貸款,并給予利息補貼。具體操作按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4)允許農民工在城鎮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于異地搬遷購(建)房。
16.補助資金支付辦法
(1)選擇搬遷小區排房安置的補助,需抵交地基部分和外墻統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公寓房安置的補助,需抵交購房款。
(2)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農戶的補助款,需抵交地基部分和外墻統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多退少補,統一結算。
(3)分散安置農戶的補助款,通過審核后一次性支付。
(4)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款,按施工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次數,實行縣級報賬制支付。
五、申報程序
17.申報和審核。列入年度異地搬遷計劃的搬遷農戶,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全戶的戶籍、身份證、在校生等相關證明并附復印件,經所在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報縣國土資源局、推進辦審核,縣扶貧辦復核。
(1)縣城搬遷小區安置的搬遷農戶,由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初審后,報縣推進辦會同縣扶貧辦、國土資源局聯審。
(2)中心鎮(村)搬遷小區安置的搬遷農戶,由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初審后,報縣扶貧辦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聯審。
(3)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安置的搬遷農戶,由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初審后,報縣住建局審核,縣扶貧辦復核。
(4)自行安置搬遷農戶,由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初審后,報縣扶貧辦審核。
六、搬遷小區管理方式
18.小區管理??h城搬遷小區按照“雙重管理”、“社區模式”進行管理,建立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負責社區黨員和社區公共事務管理。
19.公共服務。農民搬遷后,在就業、子女入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當地農村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搬遷農民參加各類農民素質培訓,幫助其提高科技文化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搬遷小區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發展來料加工和社區服務業等物業經營,收入用于搬遷小區的物業經營管理。
20.權益保障。搬遷農戶在原居住地的戶籍關系,承包經營的山林、田地的經營管理權,原村級集體資產的享有權保持不變。支持搬遷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林地和耕地承包經營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家樂休閑旅游發展。
21.戶籍管理。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實施遷入地管理為主、遷出地管理為輔的屬地管理政策。
七、制約措施
22.堅持“一戶一宅”政策。凡在搬遷小區(點)購建房的,今后不再審批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的建房用地。列入整村搬遷規劃的村,縣、鄉(鎮)、街道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3.實施整村搬遷。整村搬遷是指除可保留1-2幢集體性質的生產管理用房之外,全村100%的農戶徹底搬遷和100%農戶的舊房子徹底拆除,其宅基地進行復墾且收歸村集體所有的村莊。列入整村搬遷計劃,但由于自身原因,無故不按要求實施搬遷或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24.安置房轉讓交易。搬遷小區的安置房自辦理注明有“農民異地搬遷房”標志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五年后需轉讓的,在能提供其他長期固定居住場所證明的,按市場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可以上市交易。
八、保障措施
25.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扶貧改革試驗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辦(扶貧辦),負責扶貧異地搬遷體制創新的綜合協調、指導、督查和考核工作。成立農民異地搬遷方式創新和社區管理方式創新兩個專題組具體承擔專題改革試驗任務。
26.強化用地保障。優先保證搬遷小區(點)的建設用地,將搬遷農戶宅基地復墾納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和收益向異地搬遷小區建設傾斜。搬遷小區建設用地以國有土地劃撥性質建設。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建設用地可以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也可以集體建設用地,由村級自行決定。
27.強化資金保障
(1)除中央、省、市農民異地搬遷和農村住房改造專項補助資金外,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含省特扶資金),統籌用于異地搬遷農戶的差別補助、搬遷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并按照每搬遷1人配套100元的標準給予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2)對搬遷小區按實際安置異地搬遷人數安排2000元/人補助,用于搬遷小區基礎設施建設。
(3)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按實際新建房屋人數安排10000元/人補助,用于集聚點的基礎設施建設。
(4)搬遷小區(點)建設涉及的縣政府管轄范圍內的規費,能免則免或減半收取,涉及行政規費以外的費用只收取工本費。
(5)積極探索將農民異地搬遷與“一縣兩城”建設、舊城舊村改造、中心村培育建設、教育布局調整、農村安全飲用水、村莊整治建設、農村聯網公路、農村電氣化、鄉村文化體育設施等結合起來,通過規劃引導,形成建設合力,提高縣城、中心鎮、中心村等人口集聚區域的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水平。
28.強化項目管理
(1)明確部門職責??h城搬遷小區由縣濛洲新農村建設有限公司(縣推進辦)組織實施,其它搬遷小區(點)由所在鄉鎮(街道)或村委會組織實施。各搬遷小區(點)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h住建局負責做好搬遷小區(點)選址、規劃設計和小區(點)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一戶一宅的核實和地質災害隱患點搬遷避讓農戶的審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財力保障、技術支持,優化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收費標準,減輕農民負擔,確保我縣農民異地搬遷工作順利開展。
(2)加強房屋質量管理。搬遷小區(點)建設要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四制”管理。村鎮應成立由村民代表參與的質量監督小組,對農村住房改造集聚點建設項目進行常態化的監督檢查。
(3)進一步規范陽光操作。搬遷小區(點)建設應堅持依法辦事,做到對辦事程序、拆遷政策、安置政策、補償辦法、安置房源、財務的“六公開”,財務單獨建賬列支,資金自求平衡,接受縣扶貧辦、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監督。
29.本意見由縣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試行,如遇到國家及省里的政策調整,本意見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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