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項目督查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17 0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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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項目督查工作意見

為完善督查機制,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全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推進,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整合督查資源,優化服務環境,督促業主履約,促進全市重點項目快速推進,確保年度投資目標任務的完成和“十一五”投資目標的實現,為實現黃山大跨越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督查范圍和重點

1、督查范圍:省“861”計劃項目、市“443”行動計劃項目、中心城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區縣投資額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

2、督點:項目的投資進度和形象進度,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市委、市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協調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職能部門的履責情況,項目業主的履約情況。

三、督查依據

1、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項目業主依法簽訂的各類有效協議、合同。

2、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制發的涉及重點項目建設的文件、紀要等。

3、責任單位、職能部門、項目業主有據可查的明確承諾。

4、市領導交辦的具體事項等。

四、組織體系和職責

1、市委督查組為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督查的牽頭單位,對這項工作負總責。主要職責是策劃和組織項目督查、巡查活動,協調和處理項目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2、市委督查室具體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督查的組織、安排等有關事宜,處理項目督查的日常工作。

3、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為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督查的成員單位,參與市委督查組組織的各項督查活動,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做好項目的管理、協調、調度、考核、統計等工作。

4、各重點建設項目的牽頭領導對所聯系的項目負領導責任。重點項目責任單位要經常性地向牽頭領導匯報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牽頭領導要及時指導和協調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5、各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對所承擔的項目負直接責任。要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協調、反映項目建設進度和存在的具體問題,需統一協調的及時上報市委督查組。

6、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服務工作,切實轉變作風,提高服務質量,減化審批程序,推進項目順利實施。

7、各責任單位、項目業主應確定一名督查聯絡員,每月5日前向市委督查組報送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未開工項目要報送前期準備工作進度,在建項目要報送投資進度及工程形象進度,反饋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五、督查方法

1、面上督查。每季度市委督查組牽頭組織一次全市性的重點項目督查活動,掌握總體情況,梳理存在問題,提出督查建議,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委、市政府。

2、督查會商。市委督查組每月初召集成員單位召開一次督查工作例會,通報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分析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當月督查工作。

3、項目巡查。針對面上督查和會商中發現的問題,對進度慢、難點集中的重點建設項目,市委督查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經常性地組織實地察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現場解決影響項目建設的實際問題。

六、督查制度

1、督查交辦工作制。對督查中發現的具有傾向性和共性的問題,應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對推進速度慢、存在問題較多的項目,提請項目牽頭領導協調解決;對項目建設中的具體問題,交由職能部門落實。

2、限時辦結責任制。市委督查室對提交的督查事項進行辦前審查,明確責任單位,擬定督查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下發督查通知單,督查通知單交被督查單位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辦理,并存檔備查。被督查單位接到督查事項通知單后,應及時研究處理交辦事項,5個工作日內報送落實情況或進展情況;如有異議,應在接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原因。市委督查室對未完成督辦任務的事項,應督促催辦,一督到底。督查事項完成后,市委督查室視情進行現場核實,并將完成情況書面反饋給督查單位和有關領導。

3、跟蹤督辦問責制。市委督查室對以下問題進行跟蹤督查:一是市委督查組直接交辦的事項,有關單位沒有異議的;二是督查成員單位會議、協調會議決定的事項;三是市委、市政府及市領導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問題,已有解決意見并有相關文字記錄的事項;四是市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4、督查結果通報制。市委督查組每月督查情況應歸納梳理并報告市委、市政府,緊急重大事項一事一報。市委督查組每季度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一次督查情況。通報的內容:一是項目進度排名。由市發改委、市建委排出全市重點建設項目進度完成較好的前10名和進度完成較差的后10名,經市領導審閱后通報。二是對督查事項,三次以上不回復或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的有關單位,經市領導同意后通報。

七、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督查組應予以追究,視情通報,責令整改直至建議市委、市政府追究相關責任。

1、項目業主違背承諾、虛報工程進度的。

2、被督查單位對交辦的督查事項既不按要求辦理,也不及時提出異議的。

3、對市委、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及有關協調會議確定的事項拖延不辦的。

4、責任單位對項目建設中的問題應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了既不協調解決也不及時反映的。

八、其他事項

1、市委督查室應建立項目督查工作臺帳。

2、凡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會議紀要應抄送市委督查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

3、市委督查組對各地在重點建設項目督查中形成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歸納和推廣。

4、從事項目督查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學習、恪盡職守、廉潔自律、改進作風。積極探索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督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努力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本意見由市委督查組負責解釋,市委督查室具體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