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3 1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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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為了認真貫徹省、市關于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精神,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質量與原糧衛生監管職責,通過對重點環節、重點企業的集中監管,建立健全覆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活動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提高我縣糧食質量工作整體水平,并做為組織監督檢查抽查的依據。
二、監管對象
1.糧食購銷、儲存和政策性糧食供應環節的個體戶企業。
2.糧食加工、轉化企業。
3.糧食批發以及納入社會糧食流通統計范圍的各種糧食經營企業。
三、監管產品分類
主要有小麥、玉米、高粱、稻谷、各種豆類。糧食品種分為原糧、成品糧和糧食制品三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只負責原糧質量安全。
四、抽樣
1.采取隨機抽樣的方法,并符合GB/T5490和GB5491的規定,每批樣品數量不少于2Kg。樣品分兩分,一分用于檢驗,另一分備樣,用于復檢。
2.抽樣人員抽樣時應填好抽樣單,樣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裝,貼好樣品標志,并經受檢單位和個人確認。樣品標志的格式統一,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種類、抽樣地點、時間、抽樣人姓名、見證人姓名及簽字。
3.抽樣單位及個人應盡快將樣品送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判定原則
(1)抽樣全部項目符合標準要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有一項以上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2)復檢:受檢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申請復檢,復檢申請向原檢驗機構提出,原檢驗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若受檢方對受理決定仍有異議,可向省糧油質量檢測中心提出。不合格結果以檢驗結果通知書的形式送達受檢方,受檢方應在收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復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檢驗方法
1.砷按GB/T5009.11的規定執行。
2.汞按GB/T5009.17的規定執行。
3.鉛按GB/T5009.12的規定執行。
4.鎘按GB/T5009.15的規定執行。
5.汞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的規定執行。
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馬拉硫磷、三銼磷、毒死蜱按GB/T5009.20的規定執行。
7.漂白劑按GB/T5009.34的規定執行。
8.過氧化苯甲酰按GB/T18415的規定執行。
六、各自的職責
(一)縣糧食局至少每季度深入到監管對象的倉庫、車間詳細檢查原糧儲存、衛生、設施等項目,并按規定出具存在問題整改通知書,對危害原糧的因素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警告、罰款,取消營業資格,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二)加工、儲存銷售的糧食轉化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嚴把原糧質量衛生關。對收購的原糧質量嚴格把關,做到“六不收”:1.陳化糧不收;2.霉變糧不收;3.蟲糧不收;4.芽麥不收;5.雜質超標糧不收;6.新收獲糧食未過后熟期不加工、不銷售。
(三)加強環境衛生整潔。堅持經常對廠區、倉庫和生產加工車間及存放的糧食、麩皮、面粉的貨位進行徹底打掃,嚴防鼠、雀、害蟲等病媒生物侵染,嚴防環境污染,確保環境整潔,干凈衛生。
(四)不添加任何添加劑,確保糧食質量達到衛生標準,確保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五)儲存企業、個體戶應定時查倉,確保糧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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