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14 03: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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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權益,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服務實施辦法》和中共市委寧辦發﹝2015﹞3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1.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村集體年初要按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各類收支(包括重點工程項目)預算,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資”中心)備案,并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沒有列入預算、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項目不得實施。年終和項目完成后及時組織驗收并編制年終和項目決算。鄉要對村級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與審核,年終對決算進行總結分析。
2.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村級財務要嚴格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由村及“三資”中心分別保管。非村報賬員不得經手和保管現金,因特殊情況代收現金的,應在收款當日向報賬員結清。村集體辦公用品購置、臨時人員勞務費等小額日常開支采用備用金管理制度。村庫存現金限額為3000元。超過3000元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備用金由村向“三資”中心提出申請,“三資”中心會計進行初步審核后報“三資”中心負責人審批。“三資”中心不定期對村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村報賬員對備用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序時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除財務制度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外,各項經濟往來收付款項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禁止村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嚴禁挪用、出借資金。各級下撥的各種款項以及土地征用補償款等要嚴格專款專用,禁止移作他用。
3.健全財務收支結報制度。村集體一切收入均需開具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或由報賬員收取。村集體支付事項發生時,必須取得合法、規范、有效的原始憑證(有多項支出未能詳細說明的必須提供清單或相關附件),注明用途,并有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后,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嚴禁“白條”入賬。支出票據應在一個月內結報,持票人三個月內不結報的,無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報銷。被“三資”中心退回的已支付票據,責任人要在一個月內作出補充更正,沒有采取補辦措施予以糾正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4.健全行政事務“零招待”制度。市、鄉在村級開展公務活動時,村級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向市、鄉單位和個人贈送禮金、禮券、禮物及土特產品等,實行行政事務“零招待”。確因生產經濟發展及大型會議需要招待的,應嚴格控制招待標準和規模。對各村集體的招待費用額度應列入年初村集體財務預算,并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級招待費實行專項核算、逐筆公開,支出票據要注明來客單位、人數、招待事由。報銷時應附費用清單。超過預算的部分必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未通過的按照“誰開支,誰自理”的原則執行。
5.健全工程項目與投資管理制度。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由村委會帶領村民建設或改造村內技術含量不高的基礎設施類工程,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序,報鄉審核確認后實施。工程實施中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工程記錄,工程款支付時應附詳細清單,包括工程預算、合同、工程驗收單等。村集體對外投資,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研究,并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形成書面合同(協議),以實物資產方式投資的應由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嚴禁任何人擅自決定投資或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對在履行中不按規定執行,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6.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村集體資產臺賬和資源登記簿,由村報賬員負責保管,每年年終盤點一次。村集體資產資源以發包、出租、出讓等形式進行處置時,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并簽訂書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合同等資料由“三資”中心和村兩級存檔管理。處置方案及過程應通過公開欄、會議等形式向村民公開。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合同款必須及時結算兌現,以提高承包合同兌現率,對到期合同要及時做好續包工作,以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村集體財產購置、大額物資采購等,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研究后,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采購。
7.健全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村集體實行“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結算及時”的管理原則,嚴禁擅自舉債。村集體不得借款用于非生產性支出,興辦公益事業如需借款,應先列入預算,并通過“四議兩公開”等相關程序,報“三資”中心審核,經鄉批準后方可實施。村集體應設立債務登記簿,由村報賬員負責管理。嚴禁高息借款,借款利率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嚴禁將項目工程款轉成借款本金,嚴禁將借款利息轉成借款本金。嚴禁將村級往來款轉入借款套取利息。村集體應堅決制止新增不良債務。對歷年的債權債務(呆賬、壞賬),應通過“四議兩公開”等相關程序,并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形成書面材料報“三資”中心及時核算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歷年的債權債務的核銷。
8.健全村內事務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村干部出差、用車、村民代表誤工補貼等各項標準,精簡和壓縮各類會議,厲行節約,降低辦公經費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必須本著節約、必需原則,差旅費按實際金額報銷,原則上不準包車。如確需包車需經村集體研究確定額度列入村級財務預算并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預領現金,須經村負責人批準,公務完畢返村后,其預領款在7日內必須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9.健全財務檔案管理制度。村報賬員要按規定和要求對村財務檔案(賬冊、憑證、報表、各類合同契約、土地承包資料、有關文件等)每年整理裝訂成冊并分類編號,歸檔保管。保管年限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三資”中心要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有關部門、單位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需憑單位介紹信,經鄉同意后方可查閱,并作書面記錄。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清單,經鄉審核批準,并派人監銷。
二、強化村級財務監控
1.落實村級民主理財。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村集體發生各項財務活動、制定各項財務計劃以及重大財務事項決策都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民主理財。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要按照規定程序產生,具備財會、管理知識,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和撤換。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根據業務量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對重要財務事項要隨時發生隨時理財。
2.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嚴格執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內容要全面公開,不得設置“其它”項目;土地征用補償費等資金要逐項逐筆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農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撥付到村使用的財政資金要全程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每季度結賬后將本季財務狀況在村公開欄上予以公開,要不斷研究探索切實可行的公開方式。
3.強化“三資”中心監管。村報賬員以及“三資”中心會計要嚴格把關,對于白條、無效票據,簽字簽章手續不齊全、附件不完善的票據,需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但未通過的票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票據等,村報賬員不得付款,“三資”中心不得入賬。若鄉領導要求入賬的,必須簽署書面意見。對于臨時性勞務用工支出或少數確實難以取得正式發票且金額在200元以下的支出,必須按規定手續完備后方可付款入賬。
4.建立健全審計監督。按照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農委、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形式,委托1-2家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專門負責對村級財務開展審計,每年監督審計面不少于三分之一,三年內覆蓋所有村。同時,做好工程項目、土地征用補償款及對群眾反映強烈、矛盾突出的村進行專項審計。鄉政府要對審計提出的問題及時制定相應措施加以整改。
三、加強農經隊伍建設
1.加強農經干部隊伍建設。要強化農經工作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配足配強鄉農經干部,完善農經干部考核機制,把村級財務、“三資”管理等業務工作實績作為鄉農經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2.加強服務中心會計隊伍建設。鄉“三資”中心要按照“三資”委托工作要求配足配齊會計并確保其主要時間、精力用于村級財務審核、記賬工作。服務中心工作經費納入鄉財政預算。
3.加強村報賬員隊伍建設。各村設置村報賬員一名,現任村兩委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職,并接受鄉政府的業務指導。要穩定村報賬員隊伍,村報賬員的更換由村提出申請,必須經鄉同意,報市農委備案,并在鄉“三資”中心人員和村兩委主要干部現場監督下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前原報賬員不得離職。
4.加強村級財務業務培訓。財政、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經干部、“三資”中心會計、村干部、村報賬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的業務培訓,重點抓好新制度、財經法規的培訓以及財會人員的上崗培訓和后續教育。
四、違規行為處理
在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以上紀檢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2.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屬于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
3.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4.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5.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和委托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組織。鄉建立村級財務規范化建設工作小組,明確黨政正職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2.加強監督管理。鄉每年要對財務管理混亂的村及時排查、重點管理,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整改措施。整改期間,市、鄉對該村不安排項目資金,已安排資金的暫予凍結,村班子集體及主要領導不評先進,確保我鄉社會穩定和各項農村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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