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行政執法自查總結
時間:2022-12-03 0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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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糧食行政公共權力情況概況及運行狀況。
(一)、糧食行政公共權力情況概況。
糧食行政執法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按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糧食局有1項行政許可、27項糧食行政執法(處罰)、1項其他權力職能。具體為:糧食收購許可(含變更、延續、注銷、撤銷);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處罰;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處罰;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處罰;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的處罰;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罰;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處罰;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處罰;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處罰;糧食經營者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糧食收購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使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未按規定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未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處罰;未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的處罰;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未配備取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倉庫保管員的或又無委托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未裝備有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沒有能單獨進行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的或又無委托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未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和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的處罰;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未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處罰;從事糧食儲存經營者將糧食與可能有害物質混存或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以及未按規定對霉變、病蟲害超標糧食進行處理的處罰;從事糧食儲存經營者超標使用化學藥劑,以及糧庫周圍有有害污染源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糧食出庫無質檢報告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的處罰;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處罰;在糧食交易過程中,糧食銷售、加工、轉化經營者未索取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處罰;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其質量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責令當事人轉作飼料;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責令轉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銷毀。
(二)、運行狀況。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糧食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均作出了明確規定。2012年在行政公共權力清理中我局對糧食行政管理的有關行政權力及運行程序等進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已錄入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平臺)。自《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縣糧食行政許可事項只有縣糧油收儲公司申辦《糧食收購許可證》一次;糧食行政執法(處罰)及其他權力僅限于對國有糧食企業的管理,且從未實施過行政處罰行為。對其他糧食經營者的糧食行政管理完全處于空白狀態。
二、糧食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受編制限制縣糧食局無糧食行政執法內設機構;二是沒有糧食行政執法工作經費;三是行政執法主體無合格人員;四是我縣乃至全州屬糧食主銷區,糧食管理難度及大,糧食行政管理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總之,糧食行政執法是糧食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糧食安全關乎社會穩定。為確保我縣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需加大糧食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力度和工作經費保障,切實解決好糧食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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