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系統接受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規則
時間:2022-11-05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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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
第二條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時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本級財政部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應訴的情形。
第四條財政部門依法應訴應當確定訴訟人。
訴訟人一般由法制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律師擔任。
訴訟人人選由法制機構或者由法制機構與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辦理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和材料。
對不服有關機構以本級財政部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的,由有關機構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送交法制機構。法制機構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審核,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民法院。
對不服財政部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制機構提出答辯狀,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條下列行政復議和應訴文書應當加蓋財政部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
(四)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
(五)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六)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七)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八)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九)作為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
(十)訴訟人授權委托書;
(十一)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答辯狀;
(十二)其他應當依法加蓋財政部門印章的行政復議或應訴文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和應訴文書,可以加蓋法制機構印章。
第七條行政復議文書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送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應當填制《送達回證》。
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政復議和應訴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九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