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勞動爭議工作計劃
時間:2022-07-22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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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形成勞動爭議社會調解服務網絡,把大量的勞動爭議通過調解解決在萌芽狀態,這既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創新,又是企業、政府和社會共同化解勞動糾紛的一項新舉措。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在本企業內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但是由于近年來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滯后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數量下滑、作用弱化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些企業忽視勞動爭議調解的作用,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沒有正確的認識,不重視和不支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沒有深刻理解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義,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持消極態度;二是有些單位沒有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形成調解組織不健全的局面;三是有些企業雖然建立了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但由于單位不重視、人員及經費不到位、調解人員素質不高等原因而形同虛設。
為了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近年來一些沿海開放城市在鄉鎮、街道、開發區、社區建立了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這些調解組織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顯現出巨大的優越性:一是有利于及時解決勞動爭議。就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而言,它具有熟悉行業情況、與成員單位聯系緊密的優勢,為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便利條件;二是有利于勞動爭議解決于基層。行業性調解組織設在基層,且非常了解行業內企業的情況,易于將勞動爭議解決于萌芽狀態;三是有利于減少人力、財力的消耗,節約因處理勞動爭議而耗費的資金。因此,建立區域、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把大量的勞動爭議處理在基層,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健全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是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
一、目前我市行業分布的情況
要在我市成功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必須立足于我市的實際和現狀,借鑒外地開展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做法和經驗,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目前全市共有行業協會314家,勞動爭議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如煤炭企業310家、房地產企業120家、土木工程建筑企業43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可先在煤炭行業和建筑行業進行試點,經過1至2年的逐步探索,不斷積累和總結經驗,待時機成熟后再普及到其他行業推行。
二、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基本模式
在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相同行業企業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解決本行業各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可在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水城鋼鐵集團公司、六枝工礦集團公司、盤江礦務局等大型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水城縣可在煤炭企相對集中的鄉鎮設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也可將調解組織設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依托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來開展工作。調解組織的辦公場所、辦公經費及調解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由各組成單位共同出資解決,調解組織的辦公人員可由各企業共同派人,也可以聘請律師、法學教師、退休法官及檢察官為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三、工作保障及評查
〈一〉明確分工、協調聯動,共同推進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開展
做好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的責任。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的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要發揮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對調解組織的協調指導作用,送法進企業、進社區,發揮自身業務優勢指導各行業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工會要指導各行業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指導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和規范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使勞動爭議基本上都能解決在基層,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引導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保護和調動企業職工生產積極性,依法保障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勞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定期召開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例會,分析研究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因素,確定預防、解決方案和措施,對重大勞動爭議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及時互通信息,齊心協力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完善與規范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建設
1、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參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共同制定《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從制度上強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使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例會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每半年組織各行業調解委員會召開一次例會,集中聽取各行業調解委員會匯報工作,對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研究解決對策。
3、建立案件通報備案制度。一方面堅持對調解結果的通報,由調解人員將調解書送達該行業每個調解委員會成員,以使他們便于對案件進行監督、指導,及時掌握勞動爭議的新動向;另一方面要對個別案件情況及時通報,主要是對有影響的個別案件或重大集體爭議案件以及個別單位不支持、不配合調解工作的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促進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三個方面性是對于各行業調解組織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4、建立重大、疑難案件上報制度。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及時上報同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
5、建立對調解員、調解活動的監督制度。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通過培訓、考核聘任勞動爭議專兼職調解員,允許當事人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員處理其發生的勞動爭議。
6、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考錄制度。通過社會公開招聘,建立專業化的調解隊伍,同時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培訓,逐步提升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7、統一規范行業性調解工作的各項業務制度。要逐步實現各行業調解組織標牌、印章、程序、制度、文書的統一,做好案件登記、調解回訪記錄、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基礎性工作。
8、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考評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考評細則》,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家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每年對各行業調解組織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查,評選出年度先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優秀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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