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政信訪工作規程
時間:2022-02-13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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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訪條例》和上級政府、上級民政部門關于信訪工作的要求,為了進一步做好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規范信訪辦理程序,特制定本信訪工作規程。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指導,以《信訪條例》為準繩,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信訪人依法維權,嚴肅認真受理來信、接待來訪、辦理信訪件,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新貢獻。
基本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2、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3、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
4、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矛盾和糾紛原則;
5、教育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原則;
6、檢查督辦原則。
二、統一領導、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在縣民政局的統一領導下,各股室、各二級單位、各鄉鎮民政工作部門必須把信訪工作納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標,強化信訪工作的領導,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各部門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建立民政信訪信息網絡,落實縣、鄉鎮、村三級民政信訪信息員,加大矛盾和糾紛經常性排查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化解矛盾糾紛,從源頭控制信訪事項的發生。辦理重大信訪問題,在必要時應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聽證會議等方式進行處理,由受理該信訪事項的責任人提出具體方案報經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對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2、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請求事實、理由等,書面來信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和住所,對于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由接待人員做好詳細記錄。
3、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4、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5、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在國家行政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理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防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四、依法受理和辦理信訪事項
1、各級民政部門受理和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2、各級民政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必須及時認真登記,填寫《信訪處理單》,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后再送責任人或責任單位辦理。
3、各級民政部門對于收到的信訪事項,必須在15日內作出是否由民政部門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之信訪人。能夠當場答復的信訪事項,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信訪人。
4、接訪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向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單位透露。
5、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報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告之信訪人延期理由。
6、按規定時限辦結的信訪事項,必須書面答復信訪人。信訪人對書面答復不服的,應告之信訪人在收到書面答復的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提出復查意見,并予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應告之信訪人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核。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復的,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7、各鄉鎮民政部門、各股室、各二級單位應按月向縣民政局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的領域及主要問題處理的情況;轉送、督辦情況以及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等。
8、對民政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其辦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民政局予以督辦。
①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②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③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④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⑤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⑥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通知的辦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9、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在辦理信訪事項中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經辦人和責任領導的法律責任。
五、信訪工作流程
1、直接性信訪事項處理
接收信訪事項→作出是否應由本部門受理的決定,書面或當場答復信訪人→對應受理信訪事項進行登記處理→主要領導簽批→責任單位、責任人辦理→向信訪人書面答復辦理結果→信訪人對答復不服的按程序請求復查、復核→整理檔案資料。
2、上級轉辦信訪事項處理
登記→主要領導簽批→責任單位、責任人辦理→向信訪人書面答復辦理結果,同時向轉辦機關報送辦理結果→按程序辦理信訪人請求復查的事宜→整理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