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金融信用制度建議及方案

時間:2022-06-14 09:52:00

導語:構建金融信用制度建議及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金融信用制度建議及方案

縣金融信用制度建設實施意見

金融信用是社會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金融信用制度建設,既是防范金融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改善金融環境的關鍵之舉。目前,我縣正在著力打造"信用",要營造我縣良好的信用環境,必須加強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為此,就加強金融信用制度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工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制度是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力保證,是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力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基本條件。近年來,我縣金融信用環境有所改善,但沒有根本好轉,企業、個人信用失范和逃廢銀行債務的問題仍比較突出,這既不利于金融穩健運行,也不利于加大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力度,更不利于招商引資。為此,各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把金融信用制度建設擺上議事日程,各部門、鄉鎮也要重視支持轄區金融信用制度建設,在縣"信用"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明確指導思想,研究制定落實各項切實可行的有力措施和行動方案,同時要處理好加強金融信用制度建設與增加信貸投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為了切實加強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成立縣金融信用制度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的實施。

二、開展宣傳教育,培育社會信用意識

人無信不立,縣無信則亂。良好的金融信用對一個地區、一個企業和個人而言,就是資本和財富。失信勢必導致銀企關系緊張,融資渠道變窄,生產經營資金匱乏。因此,要利用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著力在全社會培育社會信用意識。

(一)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大金融信用宣傳教育力度,正面宣傳,反面曝光,使誠實守信成為崇高的社會美德,讓不良信用行為受到社會輿論的鞭撻和譴責,使"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信用理念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

(二)由金融部門聯合向企業發送金融信用倡議書,建誠信銀行,交誠信企業。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和牢固樹立借債必還的觀念,合法有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選好活動載體,營造誠實守信氛圍

正本清源,加強引導,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良好風尚,是改善我縣金融信用環境的重要一環。開展"信用建設工程"是引導樹立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構建以政府信用為先導、企業信用為重點、個人信用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手段。

(一)構建"信用建設工程"框架。一是大力開展以"金融誠信企業"評定為重點的"企業信用工程"活動;二是開展信用農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三位"一體的"農村信用工程"活動;三是建立"信用建設工程"激勵機制,使誠實守信者真正得到實惠。

(二)開展"企業信用工程"建設。開展一年一度的"金融誠信企業"考核評定活動,將"金融誠信企業"與"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考核命名和"縣優勢企業"、"優秀廠長(經理)"評選活動掛鉤,將"金融誠信企業"列為考核和評選的基本條件。金融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誠信企業"名單,作為考核評選的依據。

(三)組織實施"農村信用工程"。分三個序列進行:一是信用農戶體系。農戶信用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努力營造守信氛圍;二是信用村體系。信用村是信用農戶評定層次和效果的提升;三是信用鄉鎮體系。信用鄉鎮是創建"農村信用工程"的關鍵環節,也是創建"農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層次。"農村信用工程"建設涉及千家萬戶,是一個系統工程,情況相對復雜,農村信用社要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匯報,取得支持。

(四)建立"信用建設工程"激勵機制。一是國有商業銀行支行要積極與上級行溝通,探討適合我縣中小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合理確定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的授信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對"信用農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要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信用鄉鎮",要進一步擴大小額農貸信用貸款的額度,真正體現"信用"的價值,推動"農村信用工程"的穩步開展。三是各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貸款營銷的約束激勵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貸款發放回收綜合考核辦法,鼓勵信貸人員在提高貸款質量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新客戶,增加新貸款。

四、加強協調配合,整治信用失范行為

抑濁才能揚清,只有對不守信用行為進行打擊,才能有效整治金融信用環境,才能起到標本兼治的作用。

(一)建立整治金融信用失范行為的有效機制。首先要加強金融各部門間配合、溝通和聯系制度,定期進行溝通聯系。其次是要建立金融信用失范的約束懲罰制度。根據《縣制裁企業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實施辦法》,對惡意逃廢銀行財政債務的企業,進行嚴厲的聯合制裁,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提供個人金融服務,并協同有關部門采取追究措施,迫使清償銀行財政債務。

(二)加強銀法溝通,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建立銀行與政法部門一年一次溝通例會制度,研究解決年度案件訴訟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力求突破一批執行難的積案,爭取執行率達到60%以上。

(三)認真實施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有效發揮該系統的服務、監督、監控作用,各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充分利用好該系統的咨詢和風險提示的功能,切實做好信貸風險防范工作。

爭取通過三年時間的努力,切實改善我縣的金融信用環境,重塑信用形象。到2005年,轄區金融不良貸款率爭取控制在10%以下,各金融機構全部扭虧為盈,經濟金融健康持續發展。

縣制裁企業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和打擊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維護金融財政債權,正確地認定和制裁企業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增強企業償還金融財政債務的自覺性,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制度的通知》(銀發[1999]1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于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關情況報告的通知》(國辦發[2001]27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銀發〔1998〕578號)以及上級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金融財政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縣金融財政債權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權管理領導小組)為組織領導機構,下設金融財政債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債權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每季召開一次。

第四條債權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債權管理辦公室受理成員單位制裁逃廢債企業的議案情況和議案調查報告;

(二)對議案和債權管理辦公室提出的議案調查報告進行審核;

(三)領導小組成員進行投票表決,作出決定,形成金融財政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制裁逃廢債企業決議;

(四)聽取各成員單位制裁逃廢債企業的情況反饋,研究下一步對策。

第五條債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一)受理成員單位制裁逃廢債企業的議案,并對成員單位制裁逃廢債企業的議案進行調查;

(二)形成書面的議案調查報告,向債權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三)執行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制作《逃廢債企業名單》,送達成員單位執行制裁,并通報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

(四)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業聯合制裁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第三章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的認定

第六條逃廢金融財政債務是指企業(集團)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采取各種形式,致使金融機構貸款和財政周轉金、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等債權無法實現的行為。借款企業(集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逃廢債行為:

(一)具有還本付息能力,但故意拖欠貸款利息(含為享受政策而故意拖欠利息)和故意不歸還到期貸款的;

(二)借承包、租賃、分立、合資、聯營、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等途徑剝離有效資產,逃避銀行財政信貸監督,故意懸空金融財政債務,企圖達到逃廢債目的的;

(三)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造成貸款沉淀的;

關聯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享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或雙方擁有一致的經濟利益,并且此交易是無償的或明顯偏離市場重置價值的資產轉移行為。

(四)變更法人實體或企業名稱,脫殼原企業懸債的;

(五)將企業資產拍賣、出售,不償還金融財政機構債務的;

(六)因集團行政領導決策,整個集團大部分相關企業實施違規改制或逃避金融財政債務的;

(七)多頭開戶,套取信用,逃避銀行監督,無故拖欠銀行財政貸款本息的;

(八)企業的主要領導由有嚴重逃、廢、賴、騙貸行為和其他經濟詐騙行為且前次不良記錄不滿五年的人擔任的;

(九)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繼續拖欠貸款本息的;

(十)擔保單位不履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

(十一)其他逃廢金融財政債務的行為。

有以上逃廢債行為之一,及第(二)(三)(四)款所列關聯企業、轉制后成立的新企業,經成員單位認定,報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確認的,列為逃廢債企業。

第四章制裁措施

第七條對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確認有逃廢金融財政債務行為的企業(集團),依法進行制裁。制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糾正。對逃廢債企業,首先由債權管理辦公室向逃廢債企業發出限期糾正通知書,期限一般10至20天。在限期糾正期滿后,仍不糾正的,由債權管理辦公室向轄內金融機構和財政部門發出聯合制裁通告;

(二)同業聯合制裁。各成員單位接到債權管理辦公室聯合制裁通告后,實行同業聯合制裁,直至其糾正逃廢債行為。聯合制裁的措施有:

(1)對有關聯的借款主體一律停止發放新貸款,及時催收到期貸款;

(2)一般存款開戶行收回全部貸款后,立即結清賬戶并將資金劃入基本存款帳戶;

(3)停止授信;

(4)控制現金支出。除《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前七則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外,一律不得辦理現金支出;

(5)停止辦理對外支付結算;

(6)停止辦理貸款卡年檢以及為新設立的企業開立賬戶

(7)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提供個人金融服務。

(8)請求政府協調,爭取工商、財政、公安、稅務等部門的支持。建議工商部門暫緩或不通過年檢;財政部門不予資金支持,相關款項緩撥停撥;公安部門停批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出國出境手續;稅務部門不辦理稅務登記,不為其發售發票等。

(三)向社會公開曝光。對逃廢債嚴重、經聯合制裁仍拒不糾正的逃廢債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暴光。

第五章制裁逃廢債企業的處理程序

第八條議案的提出。提出議案的權利人為成員單位,議案一事一議,即每一議案只針對一名制裁對象。

第九條提出議案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提出議案的金融財政機構的名稱、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擬制裁企業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企業逃廢債的形式、事實和有效證據;

(四)擬采取的制裁的方式;

(五)擬采取制裁的期限;

(六)議案提出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議案的受理。債權管理辦公室收到議案后,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對不具備前述要件者,應及時通知議案提出人補充完善。除前款規定外,議案自債權管理辦公室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議案的調查。議案受理后,債權管理辦公室對議案內容進行調查。對議案的調查原則上采取書面調查方式。但債權管理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有關組織和部門調查情況,聽取議案提出人和有關部門的具體意見。調查結束后,債權管理辦公室向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做出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調查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經調查核實的逃廢債事實;

(三)提出按法律及政策規定應當或不應當給予制裁、給予何種制裁、制裁期限或提請地方政府處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建議,以及提出上述建議的依據。

第十二條議案的審核。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對議案和債權管理辦公室提出的報告進行審核。審查內容包括:

(一)逃廢債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二)調查是否充分;

(三)適用法律政策是否準確;

(四)制裁形式和幅度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議案的處理決定。議案由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舉手表決決定。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根據審查和表決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逃廢債行為應受到制裁的,根據情節和具體情況做出制裁決定,將其列入逃廢債企業名單;

(二)情節輕微,依照法律政策可以不予制裁的,做出不予制裁決定;

(三)逃廢債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制裁。

第十四條對經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制裁的逃廢債企業,由債權管理辦公室制作《逃廢債企業名單》,送達成員單位執行制裁,并通報縣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逃廢債企業名單》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逃廢債企業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逃廢債事實及證據;

(三)制裁方式、依據及期限;

(四)做出制裁決定的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名稱、及決定日期。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責任

第十五條各成員單位應及時、認真地審查借款人的逃廢債行為,并對提交債權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事實部分的認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對在聯合制裁中,擅自取消制裁或未按規定執行的成員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將在系統內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

第十七條債權管理辦公室將定期對成員單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連續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將對其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向人民銀行提出不宜勝任的建議;對因措施不力或報告不及時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由人民銀行通報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行長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主要負責人一定期限的任職資格;對玩忽職守,內外勾結,弄虛作假,肆意損害金融財政權益的主要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求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金融財政債權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