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局信訪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15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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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省、市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各級規劃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設立專門信訪機構和接待場所,配備專職或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三、各級規劃管理部門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范圍,及時承接和積極辦理信訪案件,按時上報辦理結果;同時,上級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信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堅持及時依法處理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認真做好來訪群眾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四、信訪制度

(一)定時、定員接訪制度。日常的接待來訪工作,由各級信訪部門定時、定員進行。接待來訪時一般應有兩名以上信訪工作人員同時在場,以保證接訪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信訪登記和立檔制度。來訪人員應到規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按登記要求進行登記,提出來訪內容,并耐心等待,由工作人員安排,按先后順序反映情況;群眾五人以上訪集體上訪應推選3-4名代表反映情況,否則,信訪人員可不予接待。信訪部門受理來信來訪的情況,應設立專門檔案,分類妥善保管。

(三)信訪協議書制度。各級信訪部門受理來訪,應按有關規定與來訪人員簽訂《信訪協議書》,受理單位和來訪人員均應認真遵守協議書的規定。

(四)逐級上訪制度。群眾上訪應逐級進行,凡因違法建筑問題上訪,來訪人應到市規劃局各駐區分局反映,對分局的處理或答復有異議可持分局出具的《上訪答復意見書》,向市規劃局上訪;凡因日照建筑間距糾紛或建設單位未按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施工的,可直接向市規劃局上訪;向市級部門上訪須持有市規劃局出具的《上訪答復意見書》。

(五)限時辦理反饋制度。立案受理的信訪案件應在二個月內辦理并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一個月。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應提前向信訪人說明情況。

(六)領導批閱信件和接訪工作日制度。各級規劃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并結合具體情況,建立領導接訪工作日制度,定期接待重要來訪。市局每月25日為局長接待日,每周二、四上午為接待來訪時間,各分局的接訪時間自定。

(七)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市、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疑難問題。對突發性集體上訪,應隨時召開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八)保密制度。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為信訪人保密,不得將信訪人姓名、住址等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辦理信訪案件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九)總結報告制度。各級規劃管理部門對信訪工作情況,半年進行小結,年度進行總結,并書面上報上級信訪部門。

五、工作措施

(一)信訪部門對涉及本單位業務部門職責范圍的信訪件,可交有關部門協同處理,各業務部門應積極配合。

(二)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不再受理,并應將有關情況告知信訪人。

(三)信訪人和有關單位對各級規劃管理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應當遵守和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經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如確有錯誤的,上級行政機關有權直接處理或責成下級行政機關重新處理。

(四)凡屬市局級以上領導批示、市委市政府以上信訪部門交辦和轉辦、新聞媒介曝光的信訪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聯名信和集體訪,應列為重要信訪案件進行專案處理,將處理結果于結案后20日內,書面向上級信訪部門報告。特殊情況未辦結的,應說明原因,隨時報告進度情況。

(五)對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或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損害接待場所公私財務、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攜帶危險品及管制器械者,不予接訪,并與來訪人、單位、監護人或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聯系,請求協助管制或帶離。

(六)各級信訪部門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案件和信訪信息,應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得力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事態的擴大。

(七)信訪工作納入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考核。

六、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按國務院、省、市信訪工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