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本市上市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時間:2022-11-24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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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上海的產業調整、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加快優勢企業、優質資產和優秀人才向本市上市公司集中,在本市上市公司率先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優勝劣汰,推進本市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從總體上提高本市上市公司質量,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國有控股的本市上市公司實施配股時,國有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稱控股股東)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有股配股。國有股配股資金不足的,控股股東可將該上市公司上繳的50%國有股紅利,市國資部門可將該上市公司上繳的另外50%國有股紅利,市財稅部門可將該上市公司配股年度前應繳實繳的企業所得稅按年末國家股占總股本比例計算由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的部分,作為國有股配股的補充資金,用于配股。
控股股東不能因國有股配股資金不足而使其控股的符合配股條件的上市公司失去配股權。
二、凡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和本市產業發展戰略的盤大績優的本市上市公司,經上海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領導小組認定,按上述政策實施國有股配股時資金仍有缺口的,還可注入本市的其它資金和優質資產。
三、國有股比例較大的本市上市公司,應由其控股股東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股權轉讓,以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實施股權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產業優勢的市外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大宗股權轉讓時,受讓方可實行分期付款。
四、在本市上市公司實施國有股股權轉讓時,本市重點扶持但目前不擁有上市公司的企業集團以及有關區、縣,可作為受讓對象,予以優先考慮。
五、本市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過程中,資產置換各方需將凈資產連同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對方的,對其產權轉讓過程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轉讓收入按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和在資產置換中各有關方因轉讓資產行為按規定繳納的增值稅中地方收入部分,經市財政局批準,予以先征后返。
六、本市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前,控股股東和受讓方必須按照不損害全體股東利益、不逃廢債務、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協調、處理好資產、債務、人員安排等問題,為受讓方入主創造條件;控股權轉讓后,對新發現的有關遺留問題,原控股股東仍需與受讓方一起負責協調。
對控股股東向受讓方實施“凈殼”出讓的,優先予以政策傾斜。
七、控股股東收購的從本市上市公司剝離出來的企業,需要破產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經委優先予以納入政策性破產年度計劃;需要破產但無法納入政策性破產年度計劃的企業,可依法實施破產。
八、本市上市公司需兼并本市國有企業的,可優先列入本市兼并計劃。兼并雙方原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九、本市上市公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實施債權轉股權的,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將其列入債權轉股權試點范圍。
十、本市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時帶入的不良國有資產及由于非經營因素造成的呆壞帳,經市財政局、市國資辦批準,由控股股東采取先置換、后核銷等方式解決。經控股股東置換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應符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確保具有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
十一、本市劃撥的專項用于支持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資金,由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根據本市調整產業結構和提高資產質量的要求,進行具體運作。
十二、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富余人員可優先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享受本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有關政策。
十三、本市上市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如有特殊需要,經過批準,可以用股權備案登記方式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緩繳企業的養老保險費。
十四、控股股東對本系統符合產業發展方向且有良好前景的上市公司,應進行重點扶持和培育。對近兩年凈資產收益率連續不到3%、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機制轉換慢、重組力度小的上市公司,上海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和本市產業結構調整、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會同其控股股東對該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性資產重組。
本市上市公司實施資產重組時,控股股東必須落實責任制,指定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重組業績作為獎懲的依據。
十五、本意見由上海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十六、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