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改進黨員管理有關工作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11-29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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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7大提出的“適應新形勢,探索黨員管理工作的新機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黨員管理工作,根據《黨章》和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不同群體黨員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組織關系管理
(一)對離、退休人員中黨員的管理
離、退休人員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一般轉到居住地黨組織,由居住地黨組織管理。離休人員黨員較多的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負責對離休人員黨員的管理;情況特殊的離休人員黨員組織關系可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被聘用的退休人員黨員,時間超過6個月的,由聘用單位黨組織管理,聘用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其黨組織關系可保留在居住地黨組織。
(二)對失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黨員的管理
1、因企業分流失業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應轉到黨員居住地黨組織。失業職工黨員再就業后,其黨組織關系應及時轉到就業單位黨組織。如就業單位沒有建立黨組織,其黨員組織關系可保留在黨員居住地黨組織。
2、關閉破產企業要根據黨員的不同情況及時做好組織關系的轉接工作。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黨員再就業后,其組織關系轉到再就業單位黨組織;暫時無就業單位或就業地點不固定的,其黨員組織關系應及時轉到本人居住地黨組織;去向或居住地比較集中的,應采取集中移交的辦法接轉組織關系(由原企業黨組織與黨員本人逐個聯系后,將黨員住址和組織關系一并集中移交)。企業破產后重組保留的職工黨員,可將黨員組織關系整體移交新組建的企業黨組織;因處理關閉破產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職工黨員,原則上由原企業主管部門或屬地黨組織管理。
(三)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黨員的管理
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職工黨員,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參加所在企業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接轉黨員組織關系。非公有制企業沒有建立黨組織的,黨員組織關系應轉到組織覆蓋到該企業的指定黨組織。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黨的組織。在城鄉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和個體協會,應單獨成立個體經營業者黨組織,負責對個體經營業者黨員的管理。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地點相對固定,經營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市場或協會黨組織。分散或流動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由戶口所在地黨組織或居住地的黨組織管理。非公企業和市場、協會等黨組織均屬地管理。
(四)對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中黨員的管理
3、在社會團體(指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不包括由國家確定職能、核定編制,核撥經費,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長期聘用人員)中的黨員,應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黨組織,黨組織屬地管理。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沒有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的黨員屬地管理。
4、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非專職成員中的黨員,要定期向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匯報參加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活動的情況。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非專職領導成員中的黨員,除應參加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活動外,還應參加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黨組織的活動。有關單位黨組織要對本單位加入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的黨員進行登記,經常了解黨員在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中的情況;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中的黨組織定期向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反饋情況,加強管理。
(五)對復員轉退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安置期間黨員的管理
5、復員轉退軍人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在單位黨組織,因故暫時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黨組織。待落實工作單位后,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所在單位黨組織。自謀職業的將組織關系轉到相應單位黨組織。
6、大中專畢業生中的黨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單位黨組織。因故暫時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其黨員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暫時保留在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黨組織,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自謀職業的將組織關系轉到相應單位黨組織。
7、復員轉退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預備黨員在待安置期間,要定期向組織關系所在的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接受黨組織的考察,黨組織及時為其確定新的入黨介紹人。如在待安置期間預備期已滿的,由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負責辦理,在征求原單位黨組織意見的基礎上,根據黨員標準和預備黨員的現實表現,及時討論其轉正問題。
(六)對跨地區外出、外來黨員的管理
8、黨員集中外出一年以上、人員相對固定的,可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分散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上,應轉接黨員組織關系。因無固定地點或無法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黨組織發給《流動黨員活動證》,黨委備案,黨員持證參加流入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外出黨員返回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黨組織查驗。黨費按期交納。
9、符合人才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員,流動時黨組織應及時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因單位與單位或單位與個人發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的,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七)對出國(境)黨員的管理
10、公派出國(境)留學、講學和研修及勞務人員中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由單位黨組織保留,單位撤銷的由其主管部門黨組織保留。
11、因私出國(境)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系,定期匯報情況,中途返回時與黨組織見面。按期回國后,黨組織主動與黨員進行談話,了解國(境)外的表現。如無問題,可批準其恢復黨員組織生活,黨齡連續計算,并補交出國期間的黨費。
12、黨員超期回國,向黨組織說明理由,經審查理由正當者,可恢復黨的組織生活。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以上的,按自行脫黨處理,檔案材料轉到上級單位黨組織保存備查。
13、經批準出國(境)定居停止黨籍的人員,基層黨組織將其黨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轉移到縣委組織部,保存備查。重新回國后,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如有特殊理由,認為可以恢復其黨籍的,由縣委批準。
14、出國(境)黨員本人提出退黨要求的,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15、出國(境)的預備黨員,出國(境)之前須向黨組織請假。出國(境)期間,應以適當方式保持與國內所在單位黨組織聯系,主動向黨組織匯報情況。按期回國后,本人提出轉正申請,黨組織認為有必要對其繼續進行考察,可適當延長考察時間,時間一般為半年或一年??疾炱跐M,具備黨員條件的,其轉正時間從回國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轉正之日算起。
16、預備黨員出國(境)定居的,不用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二、其它管理
17、黨員檔案隨人事檔案。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分離的,組織關系接轉時應在介紹信上注明檔案情況。
18、黨員沒有在有效期內接轉組織關系的,向黨組織寫出情況說明;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接轉組織關系,介紹信自行作廢,并按照《黨章》規定,以自行脫黨處理。
19、對聘用、借用6個月以上的黨員,按有關規定接收其黨員組織關系,6個月以內的吸收其參加組織生活,任何黨組織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
20、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工作,加強對這項工作的落實和檢查。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中央組織部和省市委組織部另有新規定,按新規定辦;如與以前下發的有關黨員管理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此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