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8-03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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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全國、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規定,結合當前我省立法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立法調研論證工作
1、有關部門向省人大常委會申報立法計劃的,應當附有關立法項目必要性、成熟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評估、論證材料。同時,一并上報起草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2、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立法中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對擬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負責一審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將立法調研和審議工作的重點,放在立法的必要性、成熟性和可行性上;負責統一審議工作的法制委員會,應將立法調研和審議工作的重點,放在法規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上;對一些重要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項,可以聯合開展調研、論證,以形成共識。繼續堅持派員相互列席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案的制度。
3、對涉及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常委會一審后可依照常委會立法聽證規則,舉行聽證會或者與法制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聯合舉行聽證。
4、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法規案中的主要矛盾和焦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提高審議質量;尤其是對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一些政策性、現實性問題,本著有利于科學發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深入調研,充分討論,審慎決策。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進行立法調研時,應當視情況邀請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參加,以廣泛聽取民意。
二、完善法規草案起草、提前介入機制
1、繼續發揮人大對地方立法的主導作用。有關專門委員會要積極組織起草法規;對部門起草法規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積極參與對起草、調研、論證等工作的指導,及時向起草部門提出意見。
2、對關系我省改革發展的重大立法項目以及涉及多個部門的立法項目,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起草,也可以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法規工作室與政府部門共同起草,或者通過招標、聯合、委托等方式,交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起草。
3、屬于省政府提出議案的法規草案在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武漢市地方性法規草案在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前,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其提前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以及法規工作室征求意見,并對草案的焦點、難點問題以及協調處理情況予以說明。
三、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1、注意收集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要法規案應當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應當將采納情況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并向有關代表反饋。
2、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立法調研或者舉行論證會、聽證會等,應當邀請提出相關議案、建議的人大代表和其他有關代表參加,發表意見。
3、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應當根據法規案的內容邀請有相關專業特長和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全國、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四、保障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工作
1、完善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制度,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審議法規時,應當允許公民旁聽、提出書面意見。
2、建立和落實立法聯系點工作制度,在省內選擇若干縣鄉基層單位作為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系點,直接征求、聽取基層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并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3、繼續堅持向社會公布法規草案的制度,并就法規草案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聽取利害關系人、相關部門的意見,對重要法規草案,應當在湖北日報等報刊媒體上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反饋意見的方式、途徑應當便民。
4、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應予充分重視,對重要意見特別是利害關系人、聽證陳述人以及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應在審議意見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5、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政府起草部門和其他起草機關,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法規草案,并向相關組織、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所作的立法說明中,應當報告其在重點問題上征求、采納社會公眾、專家以及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
五、堅持把好審議、協調、修改關
1、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認為法規案質量不高、不夠成熟或者有關部門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并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項法規案暫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交由提案機關就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提出意見后再決定進行審議。
2、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一審時對法規案的必要性有較大分歧意見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暫不進行統一審議(二審),由有關專門委員會繼續就立法必要性進行調研、論證、審議,并向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就是否進行該項立法,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
3、經主任會議決定,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爭議較大的法規重要事項,可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中安排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4、法規草案在常委會一審后,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對草案提出具體修改建議的,送交法規工作室,由法規工作室認真研究采納,并供法制委員會審議時參考。
5、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改后的法規草案二審稿,應當在提交主任會議前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征求意見;對有關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修改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予以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中的重要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
6、有關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起草法規草案時,可以邀請法規工作室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參加。法規工作室在具體組織修改法規草案時,也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參加或者書面征求意見。
7、堅持法規案的二審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一些經過二審仍有重要不同意見的法規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實行三審。
8、修改后的法規草案二審稿或者三審稿,在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前,應當按規定提前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六、加強立法質量評估和法規清理、宣傳等工作
1、建立完善立法質量評估工作制度。對人民群眾比較關注、實施中反映較多、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時贊成票數不高的法規,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相關方面,對其實施效果或者重點條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專項評估;對法規中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的實施情況及必要性等,也可進行評價。
2、有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上位法和我省實際情況,共同配合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和解答工作。
3、進一步加大立法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對常委會審議中的熱點問題以及草案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公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跟蹤報道,引導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對常委會立法工作以及新出臺法規的重點、亮點等進行深度報道,加強立法工作與社會關注問題的互動,促進法規的有效實施。
4、注意收集研究國家和全國各地有關立法方面的信息,學習借鑒,取長補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