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意見
時間:2022-08-04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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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管理和調控工作,促進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土地調控的重要意義
(一)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國務院《通知》從當前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從調整利益機制、完善責任制度、健全法律機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從嚴管理的具體措施。這是繼《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下發之后又一個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中央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充分體現了中央關于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決心。各級領導務必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實質,把思想進一步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決策上來,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加強土地管理與調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省政府定期向各設區市下達耕地保護考核目標,每年對各設區市考核一次,具體考核辦法按贛府廳發〔*〕51號文件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省里對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地區,在下達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和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將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地區,責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審批,并由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法依紀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今后,要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列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市、縣(區)也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相應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層層分解落實責任目標,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管理、督查、案件查處工作機制和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培訓工作機制,提高政府各部門和法人以及全體公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識,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力和操作力,事前把關,事前防范,主動管理。
(三)大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組織實施“造地增糧富民工程”,重點開展集中連片跨區域的土地開發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提高經濟發展中建設用地的保障能力。
(四)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按國家規定,南昌市城市建設分批次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由省政府一次申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其他地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原則不變。南昌市每年8月份之前,要將全年擬用地計劃匯總報省政府。堅持依法依規、從嚴從緊、有保有壓、節約集約的用地原則,切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各地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嚴格把好項目預審、用地審核和供地審批關,并對報批的用地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轄區內所有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發展改革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分別就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市場準入標準以及報批材料、報批程序是否完備和合規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項目預審、用地報批和供應土地。
(五)健全土地管理機制。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的服務水平,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土地申報、審核、審批機制。進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普法宣傳力度,完善用地計劃指標管理、用地審查報批、動態巡查、批后監管等工作機制和程序,把關口前移,防范各種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依法依規用地、管地、批地。進一步改進和規范建設用地報批程序,明確用地報批程序和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省國土資源廳要切實加強對市、縣批地用地工作的指導,加強與用地部門和單位的溝通與銜接,實行土地報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切實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嚴格實行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備案制度,對不報省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地區,要堅決停止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情況的核查,對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對批而未供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計劃指標。
(六)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要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和完善我省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三、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七)合理進行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要做到同地同價,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所需費用從當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在土地征收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審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和構成。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落實,或達不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暫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對因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費用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八)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拓寬被征地農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貨幣安置、留地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就業安置等方式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用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的,按規定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就業培訓的有關政策;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以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九)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9號文件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各地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準并予以公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各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對原已被征地農民,各地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省勞動保障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抓緊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使用辦法。2007年省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進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市、縣財政也要相應安排資金。
(十)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機制。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以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高效便民為原則。各地要按照居中協調的要求,探索建立靈活多樣、符合本地區特點、有利于化解征地補償安置糾紛的協調機制,綜合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省政府將專門制定我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
四、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十一)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從2007年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額入庫。省財政廳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抓緊制訂我省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具體辦法。
(十二)調整土地收益的用項和結構。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其中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仍按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省國有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贛財綜〔*〕107號)規定的辦法和標準計提;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讓收入的5%計提;用于廉租住房、農村基礎設施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由市、縣政府確定提取比例,其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比例,按余額的5%左右提取。
五、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十三)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具體征收標準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48號)執行。
(十四)強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支監管。各地要嚴格按照調整后的政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8號文件下發后減免和欠繳的,要在*年年底前全額清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先全額繳入省級國庫。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在安排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和省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向貧困地區、糧食主產區、土地復耕復墾新增耕地地區以及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省財政廳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和完善我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分配使用的管理辦法。
(十五)嚴格執行中央調整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的政策。按照國家規定,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標準。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對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有關規定抓緊制訂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辦法。
六、加強工業用地出讓管理
(十六)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執行國土資源部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十七)全面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非法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按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查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八)加強工業項目供地管理。嚴格執行限制、禁止用地目錄和建設用地定額標準,超過用地定額標準的一律核減。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土地出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土地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開工及竣工時限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嚴禁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變相搞房地產等商業性開發。
七、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十九)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管理。新農村建設必須符合規劃,不得以置換、掛鉤等為名大拆大建,將騰退土地全部用于非農建設,建新拆舊能夠復耕的土地必須復耕。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八、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十一)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各項制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糾正并予以報告。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管理體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和執法監察水平。省國土資源廳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各地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重大問題要直接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市、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二十二)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九、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嚴格土地違法違規的責任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十四)完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與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查處力度,嚴肅追究有關違法違規人員的責任。對違紀的,移送紀檢部門依紀處理。省監察廳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不定期地開展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檢查,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夯實土地管理基礎工作
(二十五)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土地變更調查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變更,做到數據、圖件和實地一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以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為指導方針,堅決防止借規劃修編名義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要做好規劃實施評價、基礎調查、資料搜集、課題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項目和政策建議的論證等規劃修編前期各項工作,研究解決規劃修編中土地利用的重大問題。各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專項工作經費。
(二十六)加強土地登記和統計工作。擴大土地登記覆蓋面,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管理,防范抵押信貸風險。建立土地統計分析快報制度,改革完善統計方法和指標體系,增加與土地調控相關的調查統計指標。建立土地調查數據庫、土地利用圖件庫和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繼續實施“金土工程”,不斷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管好用好土地,責任重大,意義深遠。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抓緊制訂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做好對國務院《通知》及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頂風違紀的要堅決嚴肅查處,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