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報設施意見
時間:2022-08-29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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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戰時和災時迅速、準確地發放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人民群眾戰時防空、平時防災,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法規意識
1、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人民防空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向人民群眾戰時發放防空襲警報信號的基本手段和平時發放防災害警報信號的重要工具,對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都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規范了我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信號發放等工作,為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
3、全省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是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工作。人民防空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依法管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規范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
4、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是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之一。人民防空部門應編制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應與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一并編制。
5、人民防空部門要根據人民政府批準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通常安排當年或近期(2——3年)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計劃。
6、人民防空部門根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建設時,應向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設點單位或個人下達《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通知書》,明確其義務與責任。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裝竣工后,人民防空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和設點單位或個人共同進行驗收。
7、確需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部門批準。
人民防空部門受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遷移申請后,必須組織實地勘驗。對確需拆除、遷移的,要落實易地重新安裝的場地、費用、時限等。
人民防空部門受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遷移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8、單位和個人自建的警報設施,報人民防空部門備案,納入人民防空警報系統。
人民防空部門要對自建警報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幫助。
9、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的方式: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和儲備。
利用廣播;電視;廣場、商場、居民區等處的有線廣播系統;無線尋呼;無線電話及其它可以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設施。
10、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選用符合國家人民防空警報體制和戰術技術要求,經過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鑒定、認可的設備、產品。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要便于形成設區的市轄區內相對統一的人民防空警報體系。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信號發放要具有多種控制手段。
三、完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
11、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實行社會化管理,由人民防空部門和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人民防空部門應準確掌握本轄區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布局和技術性能,指導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12、人民防空部門應與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維護管理合約,明確維護管理責任。
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信號發放。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人民防空部門。人民防空部門應對指定人進行培訓。
13、建立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檔案。內容包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性能情況,設點單位,責任人,檢測、維修、更新、鳴放情況等。
14、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制度有:
周巡檢。由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單位的指定人實施。主要檢查有無遺失、被盜、損壞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應及時報告。
月維護。由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單位和人民防空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共同組織。主要檢查能否正常加電,對各類警報器進行點動試驗。
季檢測。由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單位和人民防空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共同組織。主要對控制設備和有線控制線路、無線控制信道進行測試,并對控制設備進行發送和接收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年檢查。人民防空部門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每年應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記入檔案。
15、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權屬發生變更時,接收方維護管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責任不變。
人民防空部門應組織雙方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并與接收方簽訂維護管理合約。
16、當可能遭到臺風、雷電、暴雨等自然災害或其它特殊情況時,人民防空部門要及時提醒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單位和個人,做好防護、加固工作。事后,應及時檢查,盡快修復損壞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17、鼓勵開展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市場化管理的探索。
18、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防空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建立人民防空警報鳴放制度
19、除《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的發放權限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人民防空警報。
20、自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鳴放警報的預案,報設區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確需鳴放警報且符合警報信號鳴放預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鳴放,同時報設區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1、人民防空警報試鳴通常每年一次,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統一組織。
市、縣(市)也可自行組織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市、縣(市)自行組織人民防空警報試鳴,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于試鳴日前15日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22、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按國家規定執行。
區域性重大突發事件警報信號,全省統一規定為:
警報信號:鳴60秒,停30秒,反復二遍為一個周期(時間三分鐘);
解除信號:連續鳴四分鐘。
自建警報設施單位發生突發事件時鳴放的警報信號,由設區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與自建警報設施單位共同擬定,報設區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已確定的警報信號,報設區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五、統籌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經費
23、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24、鼓勵社會和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參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
25、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