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監督檢查實施意見
時間:2022-09-13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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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我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為我市實現“兩個率先”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基本原則
監督檢查遵循黨委(黨組,含黨工委、黨總支、黨支部,下同)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群眾參與;預防為主、違規必糾的原則。
三、責任部門
市委組織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市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的對象
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屬于市委管理的全市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五、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學習宣傳《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呈報任免程序)的情況;
(三)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干部交流和回避以及免職、辭職、降職、提前離崗退養、退休等制度的情況;
(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科學機制方面的情況;
(五)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六)對群眾反映的有關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以及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方面采取的措施;
(七)指導、檢查、監督基層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六、監督檢查的方式
監督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各黨委(黨組)每年年底前應對本地區、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報市委組織部,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二)市委組織部每年組成檢查組對各鎮(場)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市級機關部門和直屬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三)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可根據情況需要,不定期地派出聯合檢查組,對有關黨委(黨組)貫徹《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的步驟
(一)擬定方案,確定被檢查和抽查單位,組成若干檢查組并進行培訓;
(二)通知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在一定范圍內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訪談,聽取領導班子成員、下級單位負責人(本單位中層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員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組織在一定范圍內對黨委(黨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走訪有關部門、開展問卷調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
(五)查閱臺帳。主要查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干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的有關材料;干部任前公示和信訪舉報受理調查處理情況材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創新后備干部工作機制的情況材料;干部監督工作基礎臺帳(包括:黨委(黨組)年度工作報告、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學習宣傳《干部任用條例》臺帳;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臺帳;領導干部個人收入和重大事項報告臺帳;干部信訪工作臺帳;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情況臺帳;干部監督聯系通報工作臺帳;領導干部考核述職工作臺帳;干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臺帳等)。
(六)抽查基層單位。根據檢查需要,隨機抽查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基層單位貫徹《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七)檢查組向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寫出專題報告,匯報檢查情況。
八、監督檢查的紀律
(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被檢查單位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九、日常監督措施
(一)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不認真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黨委中心學習組要把《干部任用條例》作為領導干部學習的內容。黨委(黨組)在向同級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全委會的監督。
(三)黨委(黨組)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和調整干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調整的,應向市委組織部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用,凡屬于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界限需繼續留任的、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都應事前征求市委組織部意見。
(四)堅持和完善市委組織部與市紀委以及其他執紀執法部門的干部監督聯系通報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干部監督聯系通報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和干部監督聯絡員會議,就貫徹《干部任用條例》以及全市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等內容及時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建立干部監督員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聘請干部監督員,定期聽取和征求干部監督員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以及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組織干部監督員參加全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網絡,健全監督體系。
(六)加強干部監督信息工作,努力擴大信息來源。公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舉報電話(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電話:58681374)。利用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干部任用條例》所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紀律。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受理調查核實。探索建立干部監督信息庫。
九、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核實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二)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員,按照《干部任用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基層黨委(黨組)對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批轉調查核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一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必要時,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可派出督查組,對責成有關地區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四)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關,加強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查處,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對于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由市紀委(市監察局)立案查處。
(五)市紀委(市監察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市委組織部溝通情況。
(六)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十、本實施意見由中共張家港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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