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探討意見
時間:2022-09-18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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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為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是近兩年來黨的建設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有沒有必要?其基本依據是什么?應當如何建立黨組織?黨組織建立后又怎么能夠有效地開展活動?加強社團黨建工作的難點在哪兒?解決這些難點問題的思路和對策是什么?這些都是加強社團黨的建設工作所必須口答和解決的新問題。
一、有沒有必要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
所謂社團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社會組織。由于社團是民間的社會組織,在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等方面與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有所不同,有些社團的領導干部不是中共黨員,社團中的大多數黨員的組織關系又不在社團里,究竟有沒有必要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對此,人們的看法是不盡一致的。從實踐來看,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因為:1、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是促進社團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社團在我國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隨著濟成分的多樣化、社會利益主體的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社會團體發展也具有類型多樣化、數量日益增多、人民群眾發起成立社團和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的愿望明顯增強等新情況和新特點。為了促進社團規范、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充分發揮社團作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有必要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加強社團黨建工作。2、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基層政權的需要。近年來,在社團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特別是一些敵對勢力企圖通過社團的渠道,進行政治、經濟、宗教、文化的滲透,與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破壞黨的執政基礎和政權基礎。為了保證黨對社團的政治領導,保證社團正確的政治方向,把社會各界人士團結在黨的周圍,必須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因此,各級黨組織應當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社團黨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的依據是什么?
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無依據?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有的同志認為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沒有黨章依據,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吨袊伯a黨章程》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組織,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边@里,雖然沒有明確列舉出“社團”,但是社團理所當然地應當是“其他基層組織”的一種。因此,黨章的這條規定也是社團基層黨組織建立的黨章依據。正是依據黨章的這條規定,中組部、民政部于1998年2月16日共同下發了《關于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的有關問題作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要求“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而該《通知》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國家政策,因此,《通知》中的規定應是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的國家政策依據。
三、怎樣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這是新形勢下黨的建設面臨的一個新課題,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根據《通知》規定和各地實踐經驗,至少可以采取如下做法: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對社團建黨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團,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責任社團黨組織的組建和審批工作。2、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在社團籌備過程中應同時考慮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可以在新申請成立的各類社團前來申請成立之際,了解該社團中的黨員情況;凡是應當建立黨組織的,在遞交申請成立社團的有關材料之后,還應遞交申報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的材料;獲得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成立的社團,在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之后,業務主管單位應要求其馬上召開黨員大會,選舉出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成員;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社團業務主管部門的事先協商和溝通,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同時,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按照這種模式,就能做到社團核準登記與社團黨組織的建立基本同步。3、社團黨組織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由于社團類型的多樣化、社團實行會員制、許多會員黨員的黨組織關系不在社會團體等特點,因此,在社團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不能搞“一刀切”,而應采取多種形式。社團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建立獨立的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人并且比較分散的,可從實際出發,按照所在區域或行業系統建立聯合黨支部;對活動地點比較固定、人員相對穩定的社團,可通過建立會員黨員臨時黨支部等形式,發揮會員黨員在社團組織中的作用。社團黨組織一般不設專職黨務干部,日常黨務工作應由社團黨組織的黨員兼任。
四、社團黨組織的作用是什么?
對于這個問題,《中國共產黨章程》沒有作出專門規定。根據中組部,民政部《通知》精神和有關規定,社團黨組織應在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任務的基礎上,發揮保證監督作用。即保證黨對社團組織的政治領導,保證社團組織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把社會各界人士團結在黨的周圍,使各類社團成為黨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監督社團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支持社團及其負責人按照社團章程規定開展工作,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抓好社團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推動社團建立健全自律機制;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黨委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對重大問題,特別是對社團的違法行為和可能發生的影響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隱患,應及時請示匯報;加強社團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積極探索符合社團特點的黨組織活動方式和工作方式,做好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及發展黨員工作;加強社團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社團黨組織怎樣有效地開展黨的工作,增強黨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社團黨組織應該通過多種渠道來有效地開展黨的工作。業務主管單位可通過建立選派聯絡員制度,加強與社團的聯系。聯絡員應從政治素質好、協調能力強、熟悉黨務工作的黨員中挑選產生,其主要任務是及時了解社團的工作和活動情況,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及黨組織加強對社團活動的指導;各級黨組織都要及時了解掌握所屬黨員加入社團的情況,并對參加社團活動的黨員加強教育和管理。參加社團的黨員應主動、如實地向本單位黨組織報告加入社團的情況,積極在社團活動中發揮政治導向作用,引導群眾參加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社團活動,抵制各種不良和非法的活動。各級黨組織對支持、組織、參與非法社團和社團非法活動的黨員,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違法犯罪的,要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保證社會團體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
六、加強社團黨建工作遇到的難點問題及真解決思路是什么?
一是如何認識和處理黨員領導干部在社團中兼職問題。按照中發辦【1998】17號文件的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這有利于黨政領導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有利于政社分開,有利于社團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有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但也不利于提高社團在群眾中的信譽,不利于社團開展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為此,在這個問題上,既要堅持原則,又不能搞“一刀切”,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尤其是對中央管理的干部必須從嚴掌握。確因工作需要,領導干部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任的領導職務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經批準可兼任一個社團的領導職務,但不得領取社團的任何報酬。這樣,就能夠比較有效地發揮領導干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益處和遏制其弊端。
二是如何正確處理依靠黨組織抓黨建和依托各方抓黨建的關系。加強社團黨建工作不僅要依靠各級黨組織,也要依托各方面“齊抓共管”,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分清主次,不能以次為主。應該明確,搞好社團黨建工作主要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和任務,其他各方只能起協助和配合各級黨組織開展社團黨建工作的作用。否則,就有可能導致各級黨組織與其他部門的職能錯位,或職責混亂。這既不符合“黨要管黨”的原則,也可能影響其他部門的工作高效。
三是怎樣處理加強社團黨建工作與依法管理社會團體的關系。依法管理社團是社團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部門的職責,對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而這些職能恰恰是社團黨組織所不具有的。因此,社團黨組織應充分發揮這些部門依法管理社團的作用,不能因為要加強社團黨建工作,就自覺不自覺地要求它們可以違背法律法規抓黨建工作,否則,可能引起行政訴訟;也不能為了抓好社團黨建工作,而去代替這些部門去行使本應該由這些部門行使的職權。社團黨建工作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社團黨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四是如何處理好兼職會員黨員過“雙重組織生活”問題。由于社團成員實行會員制,并且專職人員很少,多數會員黨員都是兼職的,因此,建立社團黨組織之后,這些兼職會員黨員就不僅要在原工作單位過黨的組織生活,而且還要在社團黨組織中過黨的組織生活。這種會員黨員過“雙重組織生活”的模式,突破了傳統的黨員只能在黨組織關系所在單位過組織生活和參加黨的活動的模式,是社團黨建工作對傳統黨建模式的一種突破和創新,但也要注意盡可能避免或防止“雙重組織生活”內容重復,次數過多、流于形式而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影響會員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積極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