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時間:2022-09-22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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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年以來,各地按照《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12號)的要求,積極推動移交工作,取得明顯進展。針對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確的問題,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簽訂移交協議

尚未簽訂移交協議的地區,應當按照“先移交、后規范”的原則,抓緊辦理簽約手續,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其中,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整體移交協議并通知委托人(企業);實行分散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人(企業)和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移交協議。

二、關于整體移交和企業年金過渡計劃設立

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應當以省級或地市級為單位實施,不得下放到區縣級。為有效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避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拆分所帶來的損失,受托機構可將整體移交接收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繼續作為一個整體,申請設立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在簽訂移交協議后,受托人應當制定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受托管理合同,同時分別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機構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有關委托管理合同的內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機構應當將《受托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協議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備案,備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受托機構出具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給予計劃登記號。備案通過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即行成立。受托機構應當自取得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確認函(復印件)送達各參與移交企業。

三、關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登記號的編制

計劃登記號共12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受理備案的,計劃登記號第1、2位使用省級代碼,第3、4位為“00”;由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局受理備案的,第1、2、3、4位使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級代碼。后8位的編制兩者相同,第5、6位為“GD”,第7、8、9、10位為四位數年份,第11、12為順序號。

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受托財產托管賬戶名稱為“托管人XX公司YY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受托財產”,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名稱為“托管人XX公司YY企業年金過渡計劃投資資產”?!癤X公司”為受托機構的簡稱,“YY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為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的名稱。其中,“YY”為地域名。以省級、計劃單列市為單位整體移交的,用省級、計劃單列市地域名;以地市級為單位整體移交的,用地市級地域名?!癤X公司YY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名稱應當與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中的名稱一致。

四、關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的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廳(局)對其所轄區域內的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管理業務進行監督,并就有關情況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廳(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向其報備的企業年金過渡計劃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原則上自企業年金過渡計劃成立之日起不超過1年。如有特殊情況,可再延長1年,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在過渡期內,受托機構不得接受參與移交以外的其他企業加入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參與移交企業不得退出企業年金過渡計劃,且其新增企業年金繳費原則上應當納入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管理運營。參與移交企業應當自移交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企業年金方案的修訂或制定,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參與移交企業在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復函后,應當在1個月內與受托機構簽訂受托管理合同。

過渡期滿時,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即終止。參與移交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由現有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其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也可以另行選擇其他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另行選擇管理機構的企業,應當在過渡期滿前2個月內書面通知受托機構,受托機構不得拒絕。受托機構應當自企業做出選擇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報告有關情況。

五、關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的信息披露

受托機構應當在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分別向各委托人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提交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的年度管理報告。其中,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賬戶管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受托機構分別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及過渡計劃的年度賬戶管理報告;托管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受托機構提交過渡計劃年度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后l個月內,向受托機構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過渡計劃年度投資組合報告。

六、關于保留賬戶的處理

對因企業關閉破產、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出現的不再由企業繳費的保留賬戶,在過渡期內,可將其基金財產一并轉入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由受托機構統一管理運營。其中,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領取賬戶余額。過渡期滿后,受托機構應當繼續管理運營保留賬戶的基金財產,直至其有條件轉移或個人賬戶余額領取待遇完畢。

七、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處理

企業原來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應當按照勞社部令第20號、第23號和《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12號)的要求予以規范。今后任何機構和單位不得以企業年金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名義銷售、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