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意見
時間:2022-09-22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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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我省戶籍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登記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檔案時,記載的1996年1月1日后歷年的繳費工資,為參保人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實際繳費工資的合計數;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繳費工資的記載,仍按蘇勞險〔1992〕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參保人員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或在以單位參保和個人參保形式轉換過程中,出現重復繳費情形的,可以將重復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但繳費年限不得累加,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和證(卡)的繳費工資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
四、參保人員同時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在各用人單位的繳費應當合并計算,但繳費工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上下限基準數300%的8%,繳費年限不得累加。
五、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各分項數據時,各項繳費年限均以累計月數折算為年,并保留小數四位;各項養老金保留小數兩位,合計數見分進角。
六、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按《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確定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女參保人員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女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時,凡屬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七、《實施意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所稱最低繳費系數的計算公式為:
最低繳費系數={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工資(當年繳費月數未滿12個月的,換算成年繳費工資;補繳**年7月1日后欠費的繳費工資分別計入應繳費年度的Xn);
Cn為**年后歷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年繳費基準數平均值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0的,按1.0計算;某年(Xn÷Cn)小于1.0的,按實計算;
N66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年6月30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Nn為參保人員**年7月1日后歷年的年繳費月數;
N為參保人員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八、按照《實施意見》第十八條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參保人員在1至6月退休的,An、An-1均取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在7至12月退休的,An取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九、經辦機構在計算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時,凡已按照原省勞動廳蘇勞險〔1996〕9號文件第五條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的,可以繼續按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繳費年限,可以按照每滿1年不超過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儲存額,調整的總比例最多不超過20%”的辦法執行。
十、在5年過渡期內,參保人員**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按《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以及按《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實施意見》第二十二條計發的生活費,高于按原規定計發數額的,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10%的封頂基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30%的封頂基數。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職不計入封頂基數的具體數額,根據今后的實際情況,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公布。
十一、經辦機構在按《實施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時,其1996年1月1日后依照國家和省規定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與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合并,作為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