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個人報告意見

時間:2022-09-2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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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個人報告意見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全體縣級領導干部,各鄉鎮、部門副科級(含副主任科員)以上領導干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

一、全縣領導干部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家人及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業的情況,受聘于合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五)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六)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對第二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四、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縣紀檢委(監察局)和組織部負責受理。

五、對需要答復的請示,紀檢委(監察局)、組織部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六、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七、領導干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紀檢委(監察局)及組織部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八、紀檢委(監察局)和組織部要加強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每年要將本制度執行情況向縣委綜合報告一次。

九、本制度由紀檢委和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