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函詢制度意見
時間:2022-10-03 0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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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從制度上加強對縣管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加強領導干部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意識,加強領導干部的廉政勤政制度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提高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經研究決定,建立縣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制度。
一、回復組織函詢的對象
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正、副局(鄉鎮)級領導干部。
二、回復組織函詢的內容
1、有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問題反映的;
2、有索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違反財經紀律等經濟問題反映的;
3、有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問題反映的;
4、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問題反映的;
5、有工作失職、瀆職及以權謀私、喪失原則、權錢交易、營私舞弊等問題反映的;
6、組織上認為有必要函詢的其它事項。
三、回復組織函詢的程序
1、縣紀委或縣委組織部接到有一定事實依據的反映縣管領導干部有關上述問題的信訪和舉報,經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研究確定需要領導干部向黨組織作出回復的,由縣委組織部給函詢對象寄去《關于要求回復群眾反映本人有關問題的函》(以下簡稱《函》),要求其就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作出回復。
2、函詢對象根據組織部門提出的函詢內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負責地作出回復,說明事實真相。如問題屬實,則須說明情節、經過、本人態度和糾正措施。
3、組織部門根據函詢對象的回復情況,進行檢查研究,如確認反映的問題失實的,由組織事后向本人說明情況。如經調查核實屬一般問題的,由組織同干部本人打招呼,提醒其注意,督促其落實糾正措施,或給予誡勉,責令其限期改正。如問題嚴重已構成違法違紀的,則將情況提供給執法部門,由執紀執法部門審查處理。
四、要求:
1、函詢對象收到《函》后,應針對函詢內容,認真作出回復簽上自己的姓名,在15天內將回復材料送交組織部干審科。無故不回復的,組織上要對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盡快回復。
2、嚴格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經辦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函詢回復材料的有關內容。群眾如實向黨組織反映領導干部的問題,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違反者,有關部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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