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幼兒園收費意見
時間:2022-10-06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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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市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0〕64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我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允許上下浮動,并由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按成本與等級確定其收費標準。
二、新的保育教育費標準出臺后,所有幼兒園均不得擅自立項、自定標準,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捐資費、贊助費、支教費等其他費用,也不得在規定的幼兒在園時間內(周一至周五的7:30-17:00),以開辦興趣班、特色班、實驗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三、對特殊家庭的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繼續采取不同形式的優待政策。
(一)持有效證明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要求入園時,幼兒園要優先考慮接收,并根據其申請,給予減免。
(二)職工子女入園,系獨生子女(含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并有當地常住戶籍的,家長可憑有關證明和保育教育費票據向所在單位每月報銷80元(父母雙方單位承擔)。
四、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幼兒園應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幼兒園等級證書和收費文件到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接受驗審。
五、民辦幼兒園(持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確定,并持辦園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中介審定的成本報告、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同級教育、物價和財政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許可后,將收費標準予以公示。收費標準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動,必須在下一個年度重新備案并經公示后方可執行。
六、幼兒園收費必須使用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育教育費,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兒園向地稅部門領取票據。幼兒園所收經費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的使用范圍合理開支。
七、各類幼兒園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根據各自的等級、標準,合理制定招生計劃,認真確定收費價位,并按規定要求,做好收費公示,隨時接受監督、檢查。
八、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原則上按月收取,應幼兒家長要求也可按學期收取。新標準出臺后,新生新標準,老生老標準。
九、各級幼兒園在執行新收費標準的同時,要不斷加強幼兒園內部管理,提高教師師德和專業化建設水平,爭創標準化幼兒園,構建幼兒教育良好的環境。
十、上述規定于**年秋季新學期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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