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意見
時間:2022-10-14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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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擴大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強化社會監督,減少和避免用人失察和失誤,根據市委組織部《關于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選拔任用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鎮街、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擬提拔擔任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均列為公示對象。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也應列為公示對象。
二、公示范圍
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鎮街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由區委組織部在區內進行公示;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原則上由組織部在其所在單位或系統內進行公示。
三、公示內容
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
四、公示方式
采取公示通知或會議傳達、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
五、公示時間
公示從之日起,一般為7-15天。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1.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確定擬任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2.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決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4.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并將核查結果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報告;5.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正式決定對擬任人選是否任用或推薦提名。如在公示期間對公示對象沒有不良反映,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在公示前的決定,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匯報后辦理任用或推薦提名手續。
在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時,也可將公示放至考察工作開展之前進行,實行差額公示。
七、公示受理和調查核實
干部群眾可以直接到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黨委(黨組)當面反映情況,也可以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情況。以書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內收到的為有效。反映人要堅持實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實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事實要清楚,內容要具體,以便核實。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問題的要盡可能用真實姓名、身份、單位和聯系地址,以便組織聯系,通報情況。
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設立專門電話,指定專人值班,負責受理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詳細做出記錄。對群眾反映但組織上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一般不再重復調查;對群眾反映的新情況,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
(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對匿名反映的問題,要作具體分析,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要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工作要力求深入細致,講究方式方法。既要保護反映問題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干部,防止方法不當對干部造成不良影響。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核查結果要形成文字報告。報告應包括核查內容、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任用建議等內容。報告要真實可靠、客觀公正,簡明準確。
八、公示結果的處理
1、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按預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薦提名。
2、屬于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提請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任用或推薦提名,并在任用談話時向干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復議后,不予任用或推薦提名;對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對反映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或推薦提名。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也可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后,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5、對來訪或署名來信反映問題的群眾,應反饋相關問題核查結果。對經調查核實確認反映的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或問題并不存在的,反饋時要耐心細致地講清調查過程和結果,澄清事實。
各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人選,實行任前公示,依照此項規定,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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