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財政支持機制意見
時間:2022-10-15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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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保障離休干部離休費的按時足額發放和醫藥費規定實報報實銷,根據中辦廳字[2000]61號文件、豫辦[2002]20號文件和信辦[2003]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離休費保障機制
(一)離休干部離休費的保障原則是: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離休干部離休費政策規定(不包括各地自行出臺的地區性津貼)。堅持“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及特事特辦、優先安排的原則,切實保證離休費按月足額發放。
(二)屬于財政全額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各單位離休干部人數和政策規定標準,并考慮當年增資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預算,保證按月足額發放??h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要實行縣財政統發。鄉(鎮)離休干部的離休費實行鄉鎮財政統籌統管,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三)在機構改革中,原屬財政全供的單位,整體轉為不屬財政供給單位的,其離休干部的離休費仍由各級財政部門列支解決。
(四)將效益不好,、發放離休干部離休費有困難的差額補貼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改由同級財政全額供給。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每年預算中足額安排,按月足額發放。
(五)企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開支項目,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參加了統籌無力繳納統籌金的特困企業,經財政、勞動保障、老干部等部門核實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讓離休干部單獨參加統籌。社會統籌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離休干部的離休費,不論企業繳費狀況如何,都要保證按時足額拔儲,并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企業破產、倒閉、拍賣時,應先從資產(包括土地)及其他財產變現、轉讓收入中,按離休人員10年養老保險統籌的支付標準一閃性留足,由主管部門負責繳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月足額發放。在法院宣布企業破產拍賣清算結束期間,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月如數發放離休干部的離休費,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暫由縣財政幫助解決離休干部的離休費。
(七)租賃、承包、合資、兼并、股份制或個人及集團收買等形式的企業,企業法人責任一方要承擔企業離休干部按政策規定必須落實的離休費。同時,這些改制企業也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醫藥費保障機制
(八)離休干部醫藥費的保障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保障;堅持醫療從優,方便就醫,費用在規定的范圍內實報實銷;切實加強管理,實行權責結合,監管分開,分級屬地管理。
(九)行政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由各級財政按當地離休干部上年度實際支出數列入年度預算,維持現行資金渠道不變。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全部納入勞動保障部門的醫療保障,實行單獨統籌。
(十)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實行單獨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在規定的范圍內實報實銷,至少每季度報銷一次。單獨統籌的籌資標準一般按當地上年離休干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并考慮增長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及老干部工作部門核定。
(十一)單獨統籌的醫藥費統籌資金,行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企業和原未離受公費醫療事業單位的,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按確定的籌資標準繳納,對確無能力繳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金的特困企業單位,經財政、勞動保障、老干部部門核實后,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實行單獨統籌后,離休干部醫藥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過核實,由縣財政解決。
(十二)用人單位轉讓、合并、租賃、承包經營的,接受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保障責任,參加單獨統籌接應負擔標準交納統籌金??绲貐^兼并的企業,參加企業所在地方勞動保障部門的單獨統籌。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按當地上年離休干部人均醫療消費水平,從資產變現中一次性為本單位離休干部繳納10年的醫藥費統籌金。對國有資產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導地位的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保障費從國有資產中剝離,其標準同上。
(十三)鄉(鎮)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實行鄉(鎮)籌縣管。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由縣財政按標準統一籌集;非財政供給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由縣醫保部門按標準征收。
(十四)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享受原單位所在的醫療保障,醫藥費到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管理機構規定報銷,由原工作單位具體辦理。
(十五)實行單獨統籌的離休干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干部就診、用藥、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制約機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既要保證主休干部的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干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十六)各級政府都要建立離休干部“兩費”財政支持機制。,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干部“兩費”的保障工作,采取積極措施,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幫助解決離休干部“兩費”。發建立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后,凡是離休干部“兩費”出現拖欠的,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解決離休干部“兩費”負有監督責任。
(十七)無生產經營、無租賃收入、無支配資產、無領導班子的企業離休干部“兩費”,經組織、老干部、勞動保障、財政、衛生、經費等部門核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財政按標準單列經費解決。
(十八)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實施后,不允許出現新的拖欠。對財政的有能力保證離休干部“兩費”落實,但仍出現拖欠的鄉(鎮)、單位,相應從縣財政對該鄉鎮或單位的轉移支付資金中扣減,專項用于兌付拖欠的離休干部“兩費”。
四、認真抓好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落實工作
(十九)加強領導,保證措施落實到位。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落實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領導,黨政主要領導要對落實離休干部“兩費”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第三者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部門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干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干部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確保離休干部“兩費”的落實。
(二十)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把落實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構納入各級領導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責任,并把離休干部“兩費”是否落實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的內容之一,每年年終進行考評。凡離休干部“兩費”有拖欠的地方,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理領導,在年度考核時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十一)建立臺帳,實行月報制度。各級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兩費”落實臺帳,逐人摸清情況,登記造冊。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要在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離休干部“兩費”落實情況報縣委老干部局,以便及時掌握“兩費”落實情況和進行有效監督。
(二十二)建立督查制度??h委老干部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定期對各鄉鎮和縣直單位貫徹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的情況進行檢查,對落實離休干部“兩費”情況進行督查。今后,凡是超過2個月不能足額發放離休干部離休費、一個季度不能報銷醫藥費的單位,由當地黨委、政府下達限期落實通知書,政府督查部門具體負責督促。拖欠單位接到通知書后,要在限期內落實。限期內沒有落實的,對其單位領導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查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必要時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