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意見

時間:2022-10-23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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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強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特別是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是各級政府必須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城市居民居住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也必須看到,當前城市住房保障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覆蓋面還不廣,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較困難。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精神,根據我市住房保障實際情況,就加快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會的要求,以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和舊城綜合改造、農民工居住條件改善等多渠道并舉、多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目標任務。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基本滿足人均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規劃的現有舊城區的綜合改造;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得到基本解決。按照這個目標,2008—2010年期間,全市保障廉租住房家庭600戶以上,新開工經濟適用住房15萬平方米以上。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和對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要加快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從2008年起,將保障范圍逐步擴大到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2.5倍之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在2010年底前基本實現“應保盡?!?。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金補貼為主、租金減免和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盡可能實行實物配租。實行實物配租,可根據房源落實情況輪候實施到位?,F住房面積已經達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對象,原則上實行貨幣補貼。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每戶家庭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控制在建筑面積16平方米以內。

享受租金補貼的,對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超過保障面積部分不予補貼;對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市場平均租金的80%給予補貼,超過保障面積部分不予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市場平均租金的60%給予補貼,超過保障面積部分不予補貼。市場平均租金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實行實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積標準以內的,其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標準收取,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對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繳納辦法收取租金;對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縣(區)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購、直管公房調劑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強政府調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制度實施。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3.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5.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資金支出主要包括:

1.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3.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機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或因家庭人數減少、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應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賃補貼。對因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轉租、轉借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三、改進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嚴格界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優先供應本地戶籍、無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凡已享受過房改購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補差等優惠政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16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按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經濟適用住房有效供給,對高層、小高層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各縣(區)要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和建設質量。引入市場機制,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運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設,也可在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十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方式。對符合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又有購買能力的家庭,可通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對符合條件但無購買能力的家庭,要盡可能在直管公房中以租賃形式解決;對有穩定的補貼資金來源、房價相對穩定的縣(區),可實行一次性貨幣化補貼的方式,鼓勵符合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商品住房。

(十二)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允許上市交易。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后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手續取得完全產權后,再辦理所購其它住房的登記手續。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十三)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區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當地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家庭購買的基礎上,剩余房源納入當地經濟適用房的供應房源,由當地政府組織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決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四)積極推進舊城綜合改造。舊城綜合改造應遵循政府組織、群眾自愿、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區別對待、改造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

定海城區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定海舊城改造的實施意見》要求,力爭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計劃的危舊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歷史文化保護區修繕、“城中村”整治等任務。各縣(區)政府也應制定規劃,加快舊城綜合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承擔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居住場所的義務。要求農民工自行解決居住場所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有條件的用工單位,應在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中配套建設農民工公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稅費政策。農民工公寓不得出售?!俺侵写濉备脑鞎r,可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引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為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標準化的臨時宿舍。

(十六)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按照“總量平衡、區域平衡、落實項目”的要求,保證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量的70%。繼續落實有差別的住房消費稅收政策,嚴格控制拆遷規模,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住房合理消費。

(十七)積極解決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等住房困難問題。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好中小戶型、經濟實用的人才公寓,為人才引進創造條件。人才公寓為有限產權,其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十八)進一步落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城綜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各縣(區)在編制申報年度建設項目和用地計劃時,要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單獨列出,其用地指標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指標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解決好住房保障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問題,研究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政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2008年起,市政府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列入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難認定標準,市城建委要會同市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相關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負責收入審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保證住房保障用地。財政部門要會同城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辦法,財政、稅務部門要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關具體實施辦法。人行**市中心支行要會同市城建委、市財政局制定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支持政策的具體措施。

(二十)強化政策實施的基礎性工作。各縣(區)政府要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的基礎上,制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上報市政府備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申報、審核和退出制度。各縣(區)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確定當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同時制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審核和公示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各級建設、民政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資格審核和年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調查審核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工作。要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住房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各縣(區)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市監察局要會同市城建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十二)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大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和具體政策的宣傳,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相關政策和工作進展情況。同時,要注意把握方向,堅持客觀、公正報道,不得提供和虛假信息,借機炒作,努力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和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