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指導意見

時間:2022-10-27 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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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按照黨的十六大報告精神,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紀委等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16號)、《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就當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有效手段,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證。經過有關各方幾年來的共同努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探索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全面推進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積極開展縣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工作。要進一步統-思想、提高認識、突出重點、穩步推進;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建設,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要加強協調、科學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引向深入,不斷取得新成效。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經濟責任審計要堅持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計機關應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運用審計手段來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應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地區)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來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三、經濟責任審計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組織實施,各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委托同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單位(部門)黨委(黨組)管理的行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單位(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當經濟責任審計的管轄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管轄不一致時,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應移交有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管轄關系的審計機關進行,或經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認可由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機關直接進行。

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應統一協調,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有重點地確定審計項目。

每年年底前,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組織(紀檢、監察、人事)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建議,與審計機關充分協商后,擬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草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經聯席會議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列入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計劃。

組織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審計項目的,組織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充分協商,并經本級黨委,政府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五、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實施,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領導干部的任職期間內適當安排任中審計,審計機關也可以經組織(人事)部門授權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在領導干部的任職期間內分期實施。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現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避免重復監督。審計機關應統籌安排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盡量做到一次審計滿足多種需要,并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結果,已進行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年度,除進行必要的補充審計和取證外,一般不重復審計。

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參考、利用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資料和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組織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配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具體審計事項。

六、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要求做好審前調查工作,認真了解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有關的情況,聽取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收集相關資料。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將了解和掌握的相關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相關情況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審計方案應明確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要求、審計組織、審計方式、延伸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事項等。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應征求委托部門的意見,并報請本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征得有關方同意。

七,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一)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所在地區)的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有無作假賬;(二)貫徹執行國家重要經濟政策情況;(三)有無個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情況;(四)個人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

審查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應當圍繞其所在單位和分管關聯的單位、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中與廉政規定相關的事項進行。審計組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了解相關情況,選擇其中應重點審核約內容進行審計。

八、審計機關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從實際出發,采取寫實的方式描述審計結果,避免鑒定式的抽象評價。審計評價應明確、具體,并遵循以下原則:(一)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二)審計評價應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三)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四)審計評價應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以不評價;(五)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績,審計評價應避免相互矛盾。

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紀撿、組織、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以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業績考評和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列入已建立的干部考核(廉政)檔案。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干部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進行談話,通報審計情況。對審計中發現的有違紀行為的領導干部,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

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部門應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反饋給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