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黨內監督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28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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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實施意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1、為了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省直機關各級黨組織(不含各單位黨組和廳局職能黨委。下同)、紀檢組織(不含省紀委派駐派出各單位的紀檢組和廳局職能紀委。下同)、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責任和權利,建立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和監督保障機制,努力把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統一起來,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使機關黨組織開展黨內監督的目標明確,任務清楚,方法可行,積極推進省直機關黨內監督工作的開展,保持黨的先進性,不斷提高省直機關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2、省直機關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完善制度、健全機制,監督制約與保護相結合,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基本原則。
二、實施黨內監督的目的、對象
1、黨內監督的目的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提高省直機關各級黨組織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保證各級黨組織、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永遠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2、黨內監督的對象是省直機關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重點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和管理人、財、物、項目審批、執紀執法等崗位的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
三、省直機關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
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2、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3、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4、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5、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6、能否堅持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潔自律,模范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8、能否堅持原則,敢于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四、監督職責
1、省直機關工委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按照省委和省紀委的部署,提出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意見,檢查了解機關各級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實施黨內監督工作的情況,總結推廣黨內監督工作的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省委、省紀委報告反映有關情況。
(2)對省直機關工委委員、省直機關紀工委委員、工委各部門負責人和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組織、紀檢組織的領導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3)對省直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召開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履行參與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責。
(4)了解掌握省直機關的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并如實向省委及有關部門反映。
2、省直機關紀工委是省直機關工委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省紀委、省直機關工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省直機關工委組織協調省直機關黨的監督工作,開展對黨內監督的督促檢查。
(2)對省直機關黨員和黨員處級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3)受省紀委委托,檢查和處理省直機關未設職能紀委單位的處級黨員干部違的章程及其他黨紀法規的案件。
(4)向省紀委和省直機關工委報告省直機關黨內監督工作情況。
(5)受理對省直機關各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3、省直機關各單位機關黨委(含直屬機關黨委、事業單位的黨委、不設機關黨委單位的黨總支、黨支部)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
(1)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直屬機構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監督。
(2)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本實施意見中提出的開展黨內監督的八條主要內容進行監督。
(3)協助本單位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4、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的機關紀委(未設機關紀委的機關黨組織紀檢委員),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省直機關紀工委的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同級機關黨委和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組織協調本單位機關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本單位機關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2)檢查和處理本單位(含直屬機構,基層黨的組織)黨員違的章程及其他黨紀法規的案件。
(3)向同級機關黨委、黨的同級基層委員會和省直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報告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
(4)受理對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5、機關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1)及時向黨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維護群眾利益的要求。
(2)對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所在黨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向所在黨組織或者在所在黨組織的會議上提出保留,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和上級黨組織相反的意見。
(3)在所在黨組織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4)負責地揭發、檢舉機關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向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5)參加本單位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開展評議,發表意見。
五、機關黨組織組織實施黨的監督的主要方法:
1、通過組織生活會進行監督。各單位機關黨組織每年檢查一次黨員和黨員干部參加組織生活會情況,并向全體黨員通報。
2、通過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進行組織監督
(1)省直機關的各單位黨組(黨委)要健全和堅持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規定開好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按照上級組織確定的內容,會前通過本單位機關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紀檢、組織人事部門收集黨員、群眾、基層黨組織對黨組(黨委)及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圍繞當年上級黨組織明確的主題內容,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班子內其他成員和基層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和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組(黨委)的主要負責同志對開好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負責,并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黨員、群眾、基層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及整改措施,要按規定和時限如實書面上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和省直機關工委,并將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和整改措施向本單位黨員、群眾或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2)機關各單位黨組(黨委)的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接受機關黨組織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3、省直機關工委委員,除參加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應當參加兩個以上省直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對開得好的單位,要進行表揚總結;對不按要求、不按程序、不符合主題內容的民主生活會,要提出明確的批評,促其改進。
4、通過民主評議黨員進行監督。在各單位機關黨組織的領導下,以支部為單位,每年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民主評議黨員一次,對民主評議黨員的情況,機關黨委要進行檢查并向部門黨組(黨委)匯報。
3、通過執行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開展監督。
(1)機關各級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向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在本單位、本系統公開。
(2)對于本單位、本系統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和涉及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機關黨組織要監督黨組(黨委)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3)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具體內容,向機關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4)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復、批復或對下級反映的問題在職權范圍內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通過開展述職述廉進行監督。
(1)省直機關工委主要負責人、省直機關紀工委主要負責人每年按省委和省紀委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2)機關各級黨組織、紀檢組織的負責人每年在本單位召開的一定范圍的會上述職述廉一次,并可以邀請群眾參加會議。各單位機關黨委書記(含不設機關黨委的黨總支書記和支部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的述職述廉情況,要書面報省直機關工委及省直機關紀工委。
6、通過加強信訪處理進行監督。
(1)機關各級黨組織、紀檢組織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黨員、群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點信訪事項應當督促檢查和抓緊處理。
(2)信訪處理,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對于檢舉、控告、申訴的問題,一般應根據黨員干部職務和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處理。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組織可直接處理下級黨組織管轄范圍的問題。
(3)凡向機關黨組織、紀檢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組織應及時調查處理。提倡和鼓勵黨員實名舉報和反映情況。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將調查了解,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并聽取其意見。
7、通過開展談話和誡勉進行監督。
(1)省直機關工委班子成員應不定期與省直機關各單位機關黨委(含不設機關黨委的總支、支部)書記談話;省直機關紀工委負責人應不定期與省直機關各單位機關紀檢組織的負責人談話,了解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個人廉潔自律及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情況,提出問題、建議和要求。
(2)機關黨組織要監督本單位黨組(黨委)的負責人、紀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對新任職的領導干部有針對性地進行任前談話。把貫徹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提出廉潔從政要求。發現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勤政廉政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組(黨委)、紀檢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要及時談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黨員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應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紀檢或組織(人事)部門留存。
六、建立監督保障機制
1、機關各級黨組織、紀檢組織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所有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都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本《實施意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要及時處理。經過調查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要責令其糾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需要追究黨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的監督規定行為的,應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
2、鼓勵、支持、保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干部、黨員在開展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為其保密;對泄密造成影響和后果的要追究責任。對署真實姓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要給予宣傳表揚。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七、其他
1、如今后中央、中央紀委或省委、省紀委頒布黨內監督條例的實施意見,以其意見為實施準則。
2、本實施意見由中共*省直屬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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