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和諧信訪意見

時間:2022-10-30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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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和諧信訪意見

當前,體制轉軌、經濟轉型、結構轉換的步伐進一步加快,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群體化的新趨勢,群眾集訪、群訪、非法上訪件次呈增加趨勢,矛盾糾紛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越來越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和諧信訪,為“平安大足、法治大足、和諧大足”建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現就此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促進和諧信訪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手段。提高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是全面貫徹落實總書記為**定向導航的“314”總體部署、市第三次黨代會和市委、市政府建設一小時經濟圈專題會議精神的具體體現。能否妥善化解社會矛盾,有效處理信訪問題,關系到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直接影響各級黨委、政府的形象,也是衡量各級干部執政水平和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從鞏固執政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要從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的高度,深化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

(二)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促進和諧信訪,是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人民調解工作是有效疏導和化解群眾性矛盾糾紛、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重要手段,是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信訪工作是特殊的政治工作,是黨和政府體察社情民意、聽取群眾呼聲的重要渠道,搞好人民調解工作促進和諧信訪,使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有利于保障基層社會穩定,有利于人民群眾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符合先進文化發展的要求。我們一定要站在講政治、促發展的高度,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

(三)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和信訪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大足、法治大足、和諧大足”的必然要求。為提升直轄市的“窗口”和“門戶”形象,保持社會穩定尤為重要。信訪和人民調解工作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減壓閥”,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糾紛的產生和激化,最大程度地減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穩定因素。

二、結合民間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加大糾紛調處和涉法信訪專項排查力度

各級各部門要把全面排查調處民間糾紛與專項排查調處涉法信訪矛盾糾紛結合起來,依靠街鎮鄉司法所、調解中心及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信息員組成的基層工作網絡,做好涉法信訪矛盾糾紛和涉法信訪歷史積案的排查調處工作,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加大信訪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重點問題的信訪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力度。對可能引起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的涉法信訪矛盾糾紛,要制定調處解決問題的工作預案;對已經發生的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和上訪老戶的涉法信訪問題及其他重大上訪糾紛等,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組織司法行政人員與信訪部門一道,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法律建議和具體措施,并配合參與接訪調處工作。對涉法信訪歷史積案,要通過排查逐件登記在冊,積極組織、相互配合責任部門共同加以化解。信訪部門要積極與“148”法律服務工作部門聯系,充分運用協調指揮聯動機制,及時分流處理接報的信訪案件,同時根據被分流案件內容提出法律建議。對分流處理的信訪案件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予以調處。

三、不斷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反饋機制

矛盾糾紛的調處和信訪事件息止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頭,堅持每月一次的糾紛大排查制度,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事后調處為事先防范,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及時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要建立對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等制度,要件件有登記,健全案卷歸檔制,全面客觀反饋糾紛信息,積極宣傳報道調解工作中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黨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四、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為和諧信訪提供可靠保障

一是抓好機構建設,完善組織網絡。要注重街鎮鄉調委會(含村、居委調委會)和村、居委調解小組兩級調解組織的建設。使調解組織延伸到每個村(居)民小組,調解網絡覆蓋到每家每戶。目前我縣已建立街鎮鄉調解委員會24個,村級調解委員會292個,調解小組2290個,建立起了三級調解機構為框架的調解網絡。街鎮鄉要加強組織建設、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組織、人員、制度、經費”的四落實,保證工作正常開展。

二是抓好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注重對調解人員的選拔、培訓、提高。積極吸納一批在群眾中威信高、作風正派、熱愛人民調解工作、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政策法律水平的當地居民到調委會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各街鎮鄉要提供專門資金、聘請法律專業人士集中時間對調解人員進行專門的系統的學習培訓;每年度通過專題學習、現場觀摩、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對調解人員進行1—2期的業務培訓,以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是抓好制度建設、規范工作程序。對基層調委會的建設,要著重抓好調委會的規范化建設。調解委員會要逐步推行并做到“六統一”(名稱、印章、牌匾、徽章、文書格式、上崗證統一)、“五有”(有辦公室、有統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辦公用品、有上崗證)、“四制度”(調解糾紛的登記制度、調查制度、調處制度、文書歸檔制度)、“三表”(**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管理圖表、調解組織區域和調解員聯動表、年度糾紛調處對比分析表)。

五、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司法行政和信訪部門要在總結經驗基礎上,探索建立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相聯合的調解新機制和有效息訪止訴的疏導渠道;擬在1—2個街鎮試點建立“司法信訪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成立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法院、公安、司法、綜治辦、信訪、國土、城管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組織,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繼續探索“六步調解法”和“流動調解庭”等新的人民調解工作方法和模式,準確、及時、高效地化解各類民間糾紛;積極參與企業改制、拆遷安置、征地補償等群體性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和調解,為維護當地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