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準審計紀律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30 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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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審計局關于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更好服務大局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6〕285號)精神,為了推進審計機關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規范審計人員行為,徹底切斷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實行審計工作“吃、住、行、通訊、辦公”等工作經費全部自理,確保審計執法的嚴肅性,增強審計部門的執行力和公信力,結合我縣審計工作的實際,提出如下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實施意見:
一、從2007年起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不準”審計紀律。即: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安排住宿;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就餐和宴請;三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四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五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信工具和辦公用品;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八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費用。
二、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后,審計人員在縣境內實施審計工作發生的審計工作經費中“吃、住、行、通訊”等費用采取包干使用的辦法,其包干費用標準:誤餐費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住宿費每人每晚50元,交通費每人每天40元,通訊費每人每月100元。
三、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預算解決。
四、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被審計單位住宿、就餐和使用被審計單位交通工具的,費用由審計人員據實支付。
五、若審計人員違反“八不準”審計紀律,一經查實,除自行承擔應自理的相關費用外,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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