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供養意見

時間:2022-10-31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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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意見

農村五保對象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是最需要社會關懷的特殊群體。認真解決五保對象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不僅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真誠愿望,更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民發[2004]14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府發[2005]2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意見的通知》(**辦發[2003]206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條件,認真排查,真正做到應保盡保、不應保不予保

(一)嚴格五保對象審批程序。五保對象是指農民中經確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1、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

2、無勞動能力的;

3、無生活來源的。

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村民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張榜公布,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縣民政局審批,并發給《**市農村五保供養證》。

五保對象有了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且法定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或年滿16周歲,已經結束在校學習生活,且具有勞動能力的,或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或五保對象死亡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縣民政局審批,停止其五保供養,收回《**市農村五保供養證》。

(二)切實做到“應保盡保,不應保不予?!薄8鹘宙傕l要嚴格按照五保供養的條件,對轄區內的有關人員進行認真排查,進一步做好五保對象的認定、審核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一個不漏地納入五保范圍,將不應保已保的人員全部清除在外。

二、明確內容,落實經費,全面規范供養經費發放工作

(一)供養內容。應向五保對象無償提供下列生活所需物品和條件:

1、食品和燃料;

2、服裝、被褥和個人生活必需的日用品;

3、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

4、及時為其治療疾病,對生活自理有困難者,指定人員照料;

5、妥善辦理喪葬事宜。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二)供養標準及經費來源。按市政府規定的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供給稻谷300公斤(糧款折合450元);每人每年發給生活費800元,按縣鄉分稅體制分級負擔;兩項合計1250元,由縣財政統一與各街鎮鄉年終結算。

(三)規范發放。為確保五保供養經費及時足額發放到五保戶手中,從2005年6月1日起,推行五保供養資金社會化發放。供養經費由縣民政局根據全縣五保供養人數按月提前向財政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局審查復核后及時足額撥付。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供養經費由縣財政局直撥到敬老院帳戶上,其余五保對象的供養經費由縣財政局直接劃入五保戶就近就地金融機構的個人帳戶上(即打卡)。支取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市農村五保供養證》;行動不便或智力殘疾的五保對象,在完善有關手續的前提下,可由五保對象本人委托他人或村社干部代取,代取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并在《**市農村五保供養證》上親筆署名。

三、規范管理,加大投入,確保五保對象幸福生活

(一)敬老院集中供養。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興辦的敬老院,要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應達到50%以上,床位利用率應達到85%以上。敬老院須配備專職院長和管理人員,實行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院務公開、財務公開。各街鎮鄉要加大資金投入,及時維修、改造敬老院,確保五保對象居住安全。落實優惠政策,鼓勵敬老院因地制宜開展種植、養殖、加工及服務等經營活動,多渠道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二)五保戶集中安置點供養。在大的自然村修建村級五保戶集中安置點,集中供養散居五保對象,這不僅是一項探索農村五保供養的創新舉措,而且是一項能滿足五保對象“離家不離村,離戶不離土”的養老愿望,緩解敬老院發展與五保戶集中供養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今年有安置點建設任務的街鎮鄉務必要高度重視建點工作,認真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特別是要幫助村委會協調好建設用地,確保五保對象能在6月底前全部搬遷入住。

(三)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必須實行包戶扶養。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與受委托的扶養人、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落實扶養責任,保證五保對象生活有著落,權益有保障。

四、建立制度,加強監督,確保五保供養工作落到實處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各街鎮鄉負責本轄區內五保供養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五保供養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五保供養工作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建立街鎮鄉、村兩級五保信息公開制度,公開五保供養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供養標準,定期公布五保供養人員的增減變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在五保供養工作中,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特別是造成五保對象意外死亡的和貪污、挪用五保供養財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