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意見
時間:2022-11-04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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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強市和創新型城市,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的若干意見》(湖委[**]2號),現就加快科技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一)加大財政對科技投入的力度。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到2011年,各級財政科技投入達到省科技強市和科技強縣(區)的要求,即市和縣(區)財政科技投入占同級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分別達到4.5%和3.5%;各級財政科技投入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的20%。
(二)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投入重點用于支持科技創業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與產學研合作、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獎勵等方面。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的跟蹤問效,建立健全財政科技經費績效評價體系。
(三)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必須達到規定比例。到2011年,全市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1.5%以上,全社會研究與開發投入占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5%以上。
二、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培育
(四)加快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企業從國內外高校院所、企業及個人引進先進技術進行中試和產業化,對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行業技術進步有帶動作用,再創新后能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市級以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五)推進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引進科研成果項目或與高校院所開展技術聯合攻關。對企業重大技術難題采用公開招標形式征集合作方的,市科技計劃優先給予支持。對由企業主導的產學研重大成果產業化項目、國內外高校院所在我市進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重大合作項目等,給予重點支持。
(六)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成果轉化。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或加速折舊方法。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國家級重點新產品,在企業當年計稅利潤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自認定當年起3年內,給予相當于該產品上繳所得稅市得部分的獎勵(市、區財政按現行體制分別承擔)。
(七)積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對經認定列入市科技型初創企業、科技型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領航企業培育計劃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支持或科技貸款貼息補助。對批準為國家、省創新型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科技項目經費支持。
(八)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起3年內,給予相當于當年應交所得稅超過上年應交所得稅的市得部分的獎勵,其中對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和基因工程產品的企業,自認定起5年內,給予相當于當年應交所得稅超過上年應交所得稅的市得部分的獎勵(市、區財政按現行體制分別承擔)。
(九)鼓勵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的發展。對被認定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對在基地內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資助。
三、加強科技創業創新平臺建設
(十)加大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力度。重點扶持南太湖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對市本級在2009年前新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孵化器,按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后,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2010年前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孵化”的科技企業,從營業之日起,3年內免收行政性費用,獲利年度起2年內給予相當于企業所得稅市得部分的獎勵(市、區財政按現行體制分別承擔)。對在孵期間(3年內)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并產生效益的相關孵化器,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一)發展壯大一批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40萬元的項目補助。
(十二)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對新建成的國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考核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再給予獎勵。
(十三)支持研發機構建設。鼓勵國內高校院所在**建立研發機構,對新建的國家級獨立型科研院所(中心)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重點支持;對國家級科研院所、重點高等院校在**建立獨立研發中心,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給予200萬元以內的資助。鼓勵企業獨立或聯合高校院所組建研發機構,對新批準的國家級、省級企業研發中心和技術中心、工程中心投入實質性運作一年有實績,并經考核合格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加強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建設,對新建并實質性運作一年有實績,經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給予20萬元獎勵。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鼓勵科技中介機構發展。大力發展和規范技術評估、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各類科技中介機構,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都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國內外高校院所到**建立技術轉移中心。對技術轉移中心引進高技術領域科技成果,在3年內科技成果產業化達到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給予主要牽線人10萬元獎勵。
四、加強實施重大科技專項
(十五)大力支持重大科技項目。重點圍繞生物醫藥、環保節能、電子信息、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和現代農業等領域,組織實施一批國家、省和市級重大科技項目。對承擔國家863計劃、973計劃、國家支撐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省重大科技專項及優先主題等項目,給予配套支持。每年選擇若干重點領域,組織實施一批市級重大科技專項,每項原則上支持50—100萬元。
(十六)采取多種方式支持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根據項目承擔單位主體的性質、投資和創新階段,分別采用分期補助、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對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的15%,風險補償項目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的30%,貸款貼息項目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中試和產業化階段實際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
五、加強知識產權創造、應用和保護
(十七)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建立健全各級專利行政管理機構,加快創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吳興區、南潯區要從**年起各安排不少于100萬元的專利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專利授權補助、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培育等。
(十八)鼓勵企業實施專利戰略。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屬吳興區和南潯區的企業按市、區財政各承擔50%執行。對承擔國家、省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給予配套支持。設立市優秀發明人獎。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分別給予30萬元和10萬元獎勵。支持地區和行業的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十九)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訴訟法律援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進一步改善專利行政執法條件,建立健全各級知識產權公安聯絡室,加強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
(二十)鼓勵企事業單位制定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對企業參與WTO/TBT通報評議主導意見和建議,被評議方采納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專項獎勵;對被批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對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專項資助;對承擔組建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會或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專項資助。
六、加快完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
(二十一)加快創業投資機構的發展。建立**市創業風險投資公司。鼓勵境內外風險投資機構來**組建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凡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市注冊、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項目投資總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資機構,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財政獎勵政策,并可按當年總收益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在我市的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余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余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凈資產的10%。積極探索建立市、縣(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二十二)鼓勵社會資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凡向高新技術企業及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超過其累計擔保額70%以上的信用擔保機構,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
七、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大力引進海內外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積極實施南太湖精英計劃。加大赴海外招才引技力度,重點引進生物醫藥、環保節能、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建立國內行業領軍人才信息庫。完善柔性引才機制。對領軍人才在科研啟動經費、研發用房、住房和融資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力爭在5年內,引進“帶項目、帶資金、帶團隊”的海內外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50人。
(二十四)加強對科技創業創新人才的培養。結合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鼓勵和引導企業圍繞我市重點高新技術領域和重點發展產業,開展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培養一批符合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二十五)加大科技成果獎勵力度。設立產業化科技創新獎,對重要專利產業化項目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人,給予10萬元獎勵。設立企業家科技創新獎,對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產業發展、企業成長和管理創新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科技進步重大貢獻獎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十六)促進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的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成人。
八、附則
(二十七)本意見中財政補助獎勵政策僅限市本級范圍,涉及市、區財政分級承擔的,按財政體制規定的市、區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擔,在具體操作上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十八)本意見實行最高限額原則,對企事業單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補助扶持的,按最優惠一項執行。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上述財政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二十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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