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意見

時間:2022-11-05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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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浙政發〔2006〕3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切實推進文化大市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全社會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穩步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化生態也正在發生變化,我市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各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人為和自然破壞的現象仍然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加速消亡和失傳的趨勢。因此,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刻不容緩。

文化遺產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努力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體系,逐步完善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新體制,不斷開創我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實推進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強化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推薦工作,依法按時完成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明確具體的保護規定和控制指標。嚴格依據已批準的保護規劃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整治工作,注重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真實信息,延續傳統風貌、格局和空間形態。市、縣區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規劃或城市、鄉鎮建設規劃時,應與當地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相銜接。

(二)加強對文保單位的保護管理。做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公布工作,按時完成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模較大、等級較高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由所在地政府組織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確保保護、管理、利用的強制性內容。有關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巡查各級文保單位保護情況,加強對野外古建筑、古遺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盜、防火能力。

(三)加大對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力度。分階段實施文物維修計劃,嚴格按照《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規定實施文物保護維修工程,確保工程質量。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嚴格限制文物“復建”,確保把有限的人力、財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護項目。

(四)樹立文物保護優先原則。縣區政府要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審批權。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必須依法報經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規劃部門批準。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和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在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要由文物部門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和經費。投資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設工程,在建設項目申報階段就要明確和落實文物保護責任主體。文物利用要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隸屬關系。各級政府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做好優秀鄉土建筑和歷史文化環境的調查和保護,要把文化遺產保護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大力推進博物館建設。加快市、縣國有博物館的館舍建設工程步伐。積極扶持非國有博物館和民辦專題博物館的創辦,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館網絡體系。堅持“三貼近”和社會效益為首的原則,強化精品意識,以拓展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和服務功能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館的基本陳列,并以此帶動全市文物展覽展示水平的整體提升。全市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在實行向未成年人、現役軍人、任教滿30年教師、70歲以上老人等特定群體免費開放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向所有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加強館藏文物管理,從改善文物保護環境入手,依靠科技進步,切實解決館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問題,文物保存和展示環境都要達到國家規定風險等級標準的要求。開展館藏文物數據庫建設,實現信息化管理。

(六)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結合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明確各級文物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除依法承擔文化市場執法職能外,同時承擔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等文物執法職責,并增掛文物監察支隊的牌子,明確內設機構和專職人員。因增加執法職能所需的人員編制,各地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持,或從現有文物保護機構中調劑解決。嚴厲打擊破壞文物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工商及海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維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全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間藝術普查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方案。組織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真、系統、全面的記錄。3年內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h級文化館、圖書館、鄉鎮文化站必須建有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對本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發揮各級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和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完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從2006年開始,市政府每兩年公布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國家級名錄的項目從列入省級名錄的項目中選擇,省級名錄從市級名錄的項目中選擇,市級名錄從縣區名錄的項目中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做好保護規劃。各級政府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科學論證,加強對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運用。認真制定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落實保護措施。對列入名錄的項目及其代表性傳人,要專門制定保護計劃,采取保護措施。

(四)加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制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公眾和輿論監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通過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的傳習活動。重點抓好《湖筆制作技藝》、《百葉龍》、《掃蠶花地》等項目保護工作的同時,通過開展學校教育和社會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培養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通過開展創建民間藝術之鄉活動,在社區、鄉村廣泛進行民間藝術傳習,使我市優秀的民族民間藝術得以延續。大力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造就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

四、完善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

(一)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應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五納入”,明確部門責任,加強工作協調,實行目標管理,切實把本行政府區域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進一步理順市轄區的文物管理體制,繼南潯區的文物事權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吳興區的文物事權。

(二)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市、縣區政府要繼續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和對公益性文物事業單位的扶持,要安排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遞增,主要用于文物保護、藏品征集、文物庫房、安全技防補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項目論證研究、開發利用、傳承培育、項目保護補助等。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在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的前提下,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政府《關于古橋保護協調會議紀要》(湖政專紀〔2002〕67號)已明確的古橋修復經費,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到位。鼓勵文博單位拓展經營,完善服務,增加收入,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三)加快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有針對性地制定人才培訓和引進計劃,不斷提高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業務精、管理強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隊伍。

(四)組織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各地要抓住“文化遺產日”這一契機,精心組織系列宣傳活動。各級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利用各類宣傳手段,普及相關文化遺產保護的知識和法律法規,增強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教育部門要將優秀的文化遺產內容納入教學計劃,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熱愛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積極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通過宣傳,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并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