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意見

時間:2022-11-05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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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意見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逐步實現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現就建立市區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市區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廣覆蓋,適度保障,逐步完善;

(二)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

(三)堅持互助共濟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合理籌資機制。

二、統籌層次和實施主體

各區行政區域為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分別管理,獨立核算。以區為統籌單位組織實施。

三、實施范圍和對象

各區城鎮戶籍居民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以外的人員,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具體對象為: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

(二)在就業年齡段喪失勞動能力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三)在就業年齡段無醫療保障的非從業人員;

(四)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資金籌集

按照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

籌資標準:成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納合作醫療保險費2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納合作醫療保險費100元。財政以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補助統籌基金。

籌資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實際運行情況,逐步調整。

對低保家庭成員參保,其個人繳納部分由財政每年補助50%。

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當年同級財政預算。市、區財政合理負擔。

五、待遇水平

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著眼于保障基本醫療,著重解決城鎮居民的大病住院風險,暫不建個人帳戶。根據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圍,合理確定待遇水平。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可根據不同參保年限予以限定。

六、參保形式

以戶為單位,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全部參加。

七、醫療服務管理

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報銷范圍等原則上參照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城鎮居民醫療需求和統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八、基金管理

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保證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完善參保繳費登記辦法,方便城鎮居民參保。街道、鄉鎮等要配合做好相應管理服務工作。

九、組織和實施

建立市區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主管業務指導工作,做好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資金投入。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快制定臨床診療規范,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及時提供戶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門要充分發揮社區和學校的功能,引導城鎮居民和學生積極參保。

建立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區要構建工作網絡和工作平臺,增加工作人員和必要的設施,給予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保證。

各區政府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意見各縣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