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動物防疫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05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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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動物防疫實施意見

為切實加強我市動物疫病防治和畜產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畜牧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畜牧獸醫體系改革切實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5〕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改革畜牧獸醫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理順體制,切實加強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要在認真落實各級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的基礎上,建立和加強監管機構,健全和完善畜牧獸醫體系,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職責。

(一)建立健全市、縣區兩級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

1.建立市、縣區兩級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畜牧獸醫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從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和構筑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整合現有畜牧獸醫管理和執法監督力量。市、縣區兩級建立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同時保留畜牧獸醫站的牌子。在市級設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與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合署辦公;在畜牧業主產區或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量大的縣區,也應爭取設立,其他縣區在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內設實驗室。

2.明確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工作職能。市、縣區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下,依法實施動物防疫、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動物疫病控制撲滅、動物產品安全等執法工作,具體承擔或受委托承擔畜禽養殖、飼料、獸藥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和制訂指導畜牧業發展;飼料、獸藥、種畜禽的日常管理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畜牧獸醫從業人員及動物疫病診療組織的管理、培訓和技術考核;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管理職能。上級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對下級負有指導職責。

3.核定市、縣區兩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人員編制。根據浙政發〔2005〕3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照確保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等工作的需要,核定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

(二)實行動物防疫監督與畜牧獸醫經營實體相分離

現有市、縣區兩級畜牧獸醫站中從事動物疫病診療和經營飼料、獸藥、畜禽產品等經營實體,要與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在人員、機構、財產上徹底分離,并改制為企業。改制后,凡是能夠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職能都要盡可能轉給企業承擔。

(三)實行鄉鎮動物防疫管理和檢疫授權制度

按照執法主體在縣區工作在鄉鎮的原則,在縣區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下,實行鄉鎮動物防疫管理和檢疫授權制度。

1.在鄉鎮公益性農技機構中設置畜牧獸醫管理、防疫監督和授權檢疫等工作崗位,其人員編制數根據浙政發〔2005〕31號文件關于人員配備參考意見并結合當地實際需要核定。

2.鄉鎮畜牧獸醫管理、防疫監督和授權檢疫人員具體承擔動物防疫監督、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畜產品安全監管、畜牧產業發展指導、畜牧業生產和疫情統計等職責,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動物免疫和疫病撲滅等工作。

3.鄉鎮畜牧獸醫管理、防疫監督和授權檢疫人員的管理、考核由鄉鎮負責,人員聘用由鄉鎮與縣區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縣區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實行檢疫派駐制度。

二、深化改革,穩定和加強基層動物防疫力量

要按照浙政發〔2005〕31號文件精神,穩妥推進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穩定和加強基層動物防疫力量,積極推行執業獸醫制度,認真解決社會保障問題。

(一)繼續深化鄉鎮畜牧獸醫體制改革。鄉鎮畜牧獸醫技術人員除部分經競爭上崗,承擔畜牧獸醫管理、防疫監督和檢疫工作外,其余人員轉入動物疫病診療服務機構,從事畜禽疫病診療和飼料、獸藥、畜禽產品等經營服務,并成為動物防疫體系的基礎力量。鄉鎮動物防疫診療機構受委托承擔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情撲滅、畜牧技術推廣等公益性服務,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付給合理的報酬。

(二)推行村級動物防疫員和信息員制度。根據現階段縣(區)畜禽散養比例較高的實際,畜牧主產區可以聘任村級動物防疫員(信息員),具體承擔免疫檔案管理、動物防疫巡查和協助開展產地檢疫、及時上報信息等工作;動物及其產品檢疫量大面廣的地區,可以采取聘任具有檢疫員資格的人員,協助開展檢疫工作。

(三)加快實施執業獸醫制度。要逐步在各級動物疫病診療機構、畜牧業龍頭企業、動物飼養場、畜禽專業合作社等單位推行執業獸醫制度。從事動物疫病診斷、治療、免疫和動物保健品經營等活動的獸醫人員,必須在3年內達到規定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條件,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各級要加強獸醫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使其更好承擔動物疫病防治工作。

三、落實經費,建立各級政府財政保障機制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經費全額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一是按照市、縣區同類標準確定人員經費;二是根據實際需要確保必須的工作經費;三是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購買服務。同時,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其檢疫和其它管理規費應全額上交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加強畜牧獸醫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善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設施和動物衛生監督裝備條件,建設各類獸醫和畜產品安全監測實驗室,提高診斷、檢測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按照全國和省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并將建設項目納入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要通過實施畜牧獸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高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能力,提高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控能力,提高對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四、嚴格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畜牧獸醫專業隊伍

(一)新組建的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錄用原則為: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錄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原則上從現有從事畜牧獸醫工作的人員中選調;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管理人員優先從現鄉鎮畜牧獸醫站在職在編人員中錄用;不足部分逐年在畜牧獸醫大專以上畢業生中公開招聘。從現有畜牧獸醫站在職在編人員中錄用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助師級以上任職資格,具備聘用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業務能力。具體錄用標準和辦法(程序)由縣區制定。

(二)畜牧獸醫監督管理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一般實行3年一聘,連續兩年考核為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聘用。市、縣區主管部門要制定畜牧獸醫監督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以及具體的考核辦法,鄉鎮要建立考核檔案,加強考核管理。

(三)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招聘。招聘計劃由鄉鎮提出后須經縣區主管部門審核,由縣區人事部門組織公開招考。

五、加強領導,確保畜牧獸醫體系改革順利完成

(一)統一認識。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畜牧獸醫體系改革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改革,進一步強化動物防疫工作,增強對重大疫病和畜產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畜牧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成立畜牧獸醫體系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重視關心,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編制、財政、農業、人事、勞動等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積極穩妥進行。

(三)落實責任。要確保政令統一,防止職能交叉和管理缺位。各級政府和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要組織當地的動物疫病診療機構、畜牧龍頭企業、畜禽專業合作社、民營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隊伍和村動物防疫員等力量,切實做好動物免疫、疫情普查和動物疫病撲滅工作。鄉鎮政府是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協調指揮鄉鎮動物防疫工作。縣區畜牧獸醫監督管理機構在承擔動物防疫監督和檢疫工作管理的同時,要積極協助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動物防疫、免疫和疫情撲滅等組織工作。各級要將動物防疫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