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油運價格聯動機制意見
時間:2022-11-05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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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疏導成品油價格變動對出租汽車和道路客運班車行業的影響,維護行業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完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落實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意見和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出租汽車道路班車客運油運價格聯動機制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本級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客運價格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簡稱油運價格聯動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油運價格聯動機制的實施原則
有利于合理疏導成品油價格變動對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客運營運成本的影響;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的相對穩定;有利于社會監督。
二、油運價格聯動的方式
新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完全確立之前,當成品油價格變動對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營運成本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時,主要通過燃油附加費的方式,疏導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客運價格。新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完全確立之后,按現行的運價調整機制,疏導出租汽車和道路班車客運價格。
三、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具體實施辦法
(一)燃油附加費的標準,根據我市本級地域范圍內出租汽車平均每載客車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價格變動情況確定。燃油附加費的計價單位為元/載客車次,為便于實施,燃油附加費按每載客車次0.50元及其倍數設定計價單位。
(二)根據我市本級實際情況,確定90號汽油為燃油代表品,以2006年6月20日4.59元/升的價格為基期價格。
(三)根據我市本級客運出租汽車平均日耗油量及日載客車次,當90號汽油價格的上漲達到或高出基期價格0.60元/升及其倍數,并持續兩個月以上,且在現行運價水平內難于消化時,可加收0.50元/載客車次及其倍數的燃油附加費;當90號汽油價格回落,未超出基期價格0.60元/升及其倍數,并持續兩個月以上時,相應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費。
(四)加收燃油附加費的具體標準和執行時間,由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按照上述辦法提出申請,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批準后執行。燃油附加費實施前,應向社會公告。燃油附加費實施后,經營者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四、道路班車客運燃油附加費具體實施辦法
(一)燃油附加費的標準,根據一定地域范圍內道路班車客運企業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價格變動情況確定。燃油附加費的計價單位為元/人公里。
(二)因燃油價格上漲增加的支出,原則上先在現行道路班車客運基準運價上浮的幅度內疏導,在現行道路班車客運基準運價的上浮幅度內難于疏導時,再收取燃油附加費;燃油價格回落,相應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費。
(三)跨省、市道路客運班車燃油附加費的具體實施時間、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的實施辦法執行。
(四)市內跨縣道路客運班車燃油附加費的具體實施時間、標準,參照跨省、市道路客運班車燃油附加費實施辦法由市道路運輸協會提出申請,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批準后執行。燃油附加費實施前,應向社會公告。燃油附加費實施后,經營者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五)鑒于市本級范圍內已實行城鄉公交一體化,有關城市公交和城鄉公交油運價格疏導辦法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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