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規范印章制發意見

時間:2022-11-07 01:53:00

導語:加強規范印章制發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加強規范印章制發意見

加強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制發和管理工作,保證印章的嚴肅性和安全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2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憑證,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印章制發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區有關印章制發和管理的規定,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和規范印章的制發和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本機關印章的審批備案申報、使用審批管理以及下級機關、單位印章的制發,防止管理工作脫節,避免出現管理漏洞。要加強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印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審批的主體機關,負責全市印章制發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印章規范使用維文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各區(縣)、各部門在印章的制發過程中要簡化手續,減少環節,特別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

三、由于名稱變更、換用新印章、機構改革、撤并機構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印章,在完成機構人員過渡、手續交接工作之后,要由接收失效印章的單位立即將失效的印章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并按規定刻制新印章。村(居)民委員會現在仍在使用的過時印章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制發印章的上級機關,同時向制發印章的上級機關申請批準刻制新印章。終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時交回原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四、建立印章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推行使用新型防偽編碼印章,逐步將印章管理納入標準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為確保印章安全和便于檢索,由市公安、工商、民政、民委、國稅、地稅、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物價等有關職能部門,就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推廣使用新型入網編碼印章等內容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建立管理系統,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更換使用新型入網編碼印章,對全市印章進行計算機聯網管理。

(一)更換新型防偽編碼印章的范圍是:各級行政機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個體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具體更換的印章包括:單位公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各類專用章。

(二)新型入網編碼印章換制的步驟和要求。

全市新型防偽編碼印章的更換工作于20**年3月開始啟動至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年3月—8月,完成在天山區、沙依巴克區工商局、民政局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印章換制工作。

2.20**年9月—11月,完成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新市區、水磨溝區工商局、民政局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印章換制工作。

3.20**年12月—20**年2月,完成在頭屯河區、東山區、達坂城區工商局、民政局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印章換制工作。

4.20**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印章換制工作。20**年10月1日全面啟用新型入網印章,舊式印章停止使用。此后,銀行、稅務、工商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要嚴格要求用章單位必須使用新型防偽編碼網絡印章,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辦理有關業務。

5.現有單位須持本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成立登記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或區縣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審批工作站填好印章制作入網審批表,辦理印章換制入網手續。換制新型印章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做好換制新型入網編碼印章的工作;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持營業執照,到市公安局或區縣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審批工作站辦理印章刻制入網手續;稅務發票專用章的換制由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通報,在稅務局購領使用發票的用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好防偽發票專用章申請表到市公安局或區縣公安局、工商局的印章審批工作站辦理換制入網手續。

(三)規范印章的印文名稱、式樣、規格和文字。各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專用章,形狀為圓形,規格直徑不大于42毫米,中心圖案為五角星,印章編碼環排于下方;其中公章印文必須有維漢兩種文字,自左而右環排,印色為紅色。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印章,形狀為橢圓形,規格為長軸45毫米,短軸30毫米,刻制中外兩種文字,圖案自行設計,印色為藍色。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按《公安部、民政部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辦法》執行。社會團體印章按其上級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私營企業的印章印文名稱須與注冊登記名稱一致。發票專用章的規格由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制定。

(四)加強印章制作管理,嚴厲打擊私刻、偽造印章的違法犯罪。在此項工作的啟始階段,由市公安局或區縣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審批工作站審批換制、刻制的印章,統一由公安部門審查、批準的印章制作單位制作,新型入網印章必須刊刻市印章管理中心統一編制的印章編碼。各用章單位不得擅自刻制未經審批、不符新型入網印章要求的印章。各其它印章制作廠、個體刻字攤點可繼續刻制新型入網印章所列范圍外的雜章,但不可承接、仿制新型入網印章,擾亂印章管理秩序。市公安局要對全市印章制作企業、個體攤點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違規違法經營,擅自刻制公章的企業給予取消制作印章資格,并依法懲處。

(五)組織落實與檢查。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換制新型入網印章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市工商局、民政局、民委、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共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