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益性公墓意見

時間:2022-12-27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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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益性公墓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條例》和全省殯葬改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有效治理亂埋亂葬行為,促進殯葬改革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原則

農村公益性公墓是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設施。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必須本著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環境、園林化、公益性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依法建設、因地制宜、規范管理。農村公益性公墓嚴禁占用耕地、國有林地和納入中央及省級補償的重點公益林地。要積極推進綠色殯葬,倡導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減少殯葬用地;要堅持公益性服務,以社會效益為主,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規劃及選址

(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規劃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規劃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設置、數量、規模要根據人口數量和分布狀況、地理情況、交通狀況來確定,規劃方案須經當地民族、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選擇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上建設,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水庫、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壩200米內以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地界內。公墓建設用地必須進行勘測定界,明確具體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三)在邊遠地區的公墓建設,原則上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設置。人口較為集中、土地少的地區由鄉(鎮)或若干相鄰的村民委員會聯建。

三、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要求

(一)在火化區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化區建立遺體公益性公墓。

(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要與治理亂埋亂葬、舊墳搬遷結合起來,將治理后的土地及時恢復為林地、草地、耕地。

(三)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中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設成本。墓地面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面積,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在土地少的地區,對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應給予支持。

四、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項目的審批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項目根據規劃,由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市、區)民政局,由縣(市、區)民政局商縣(市、區)建設、規劃、環保、林業、國土資源、民族等部門同意后予以批準,并報州(市)民政部門備案。

五、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資金來源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籌集,不得向村民攤派。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貧困地區的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墓區的日常管護和綠化美化等工作??h(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

(二)農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單位向喪屬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費,但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收費。收費項目需報物價部門審批,并進行公示。

(三)在墓區內統一設立焚化點,嚴禁隨意燒香焚紙。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裝棺下葬。

(四)對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國土資源、林業、公安、民族等部門參加,對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的,要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