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企業建設評定意見

時間:2022-02-19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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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企業建設評定意見

第一條按照《“誠信*”建設工作方案》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快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培育誠信企業,提高企業信用意識和整體競爭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進“誠信*”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我省當前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以企業誠信和商業誠信為重點,推薦和評定誠信建設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通過樹立誠信典型,引導和規范企業信用行為,總結適合我省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法和途徑,為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全面地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積累經驗,奠定工作基礎。

第二章工作原則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在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包括工業交通建筑類企業、商品流通企業,衛生醫療、商業服務、文化教育類行業,以及從事經濟類業務和從事經濟鑒證類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條示范企業的評定,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負責推薦企業名單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行業協會要按照評定標準,嚴格考核和相關環節審查后,報送黑*省“誠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誠信辦)審批。

第五條示范企業的推薦和評定工作,本著確保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評定過程嚴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區和行業問的平衡,不搞名額分配。申報企業不能在兩個部門重復上報材料。

第六條示范企業推薦、評定工作,由省誠信辦、省經委負責監督管理,委托黑*省誠信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省誠促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此次評定誠信示范企業的工作,嚴禁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章評定標準

第八條示范企業,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重視自身誠信建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準則,自覺維護自身誠實守信形象,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效益顯著、業績突出;

(三)企業具有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無弄虛作假行為,依法納稅,無偷逃稅款等不良紀錄;

(四)在金融部門具有良好的信貸記錄和較高的信用等級;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約全面履行義務,無主動違約,毀諾行為,無重大投訴事件發生;

(六)近三年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無重大事故發生;

(七)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社會反響好,企業員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識,能夠自覺地維護自身信用形象;

(八)注重職工勞動與社會保障,依法維護和保障職工臺法權益;

(九)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十)單位負責人基本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九條參評單位參照第三章的標準,自我考核,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標準,應填報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省誠信建設示范企業評選申報表》;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標準,提供本單位有關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翔實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重臺同、守信用”等方面的認定證書或有關材料;

(四)稅務登記有關材料及相關完稅、證明;

(五)近三年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榮譽證明:

(六)銀行信用等級證明;

(七)近兩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八)環保達標相關證明(僅限生產制造業企業);

(九)當地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保障年拴手冊》: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獲榮譽證明。

第十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行業協會根據企業填報和出具的有關材料,經過審查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省誠促會。

第十一條省誠促會負責對企業填報材料進行初審,并負責到相關部門核實情況。

第十二條由省誠促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初審報告報送省誠信辦和省經委。

第十三條省誠信辦與省經委對初審通過的企業將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省誠信辦、省經委最終根據公示的結果,確立示范企業名單。

第十五條審批通過的企業將由省誠信辦統一授予《黑*省誠信建設示范企業》牌匾和榮譽證書。最終申報企業審批材料由省誠促會統一存檔備案。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示范企業榮譽稱號有效期為貳年。

第十七條建立示范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主要內容為:企業申報審批材料、單位概況,重大信用活動記錄,企業綜合信用報告等。

第十八條實行示范企業年度審核制度。省誠促會每年將對示范企業進行例行檢查,考核其誠信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利用省內有關新聞媒體適時地宣傳報道示范企業工作業績。

第二十條示范企業如改變單位名稱,要及時向省誠促會報告,以便對其示范企業的稱號進行相應更正。

第二十一條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己被確定的企業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現失信問題。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稱號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示范企業被確立后,如發現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虛報、瞞報等欺騙行為的,將視為嚴重失信,撤消其示范企業稱號,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示范企業凡是涉及到本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有關問題,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披露。同時,被撤消稱號的單位要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不得再申報示范企業的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