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夜市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23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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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早夜市(本文限指餐飲)管理,規范早、夜市經營行為,按照疏堵結合、規范管理、積極引導、方便市民、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的原則,對早、夜市進一步實施規范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范圍
1.禁止區:*廣場地段禁止在店外經營早夜市。
2.規范區:市區除上述道路、部位外的其它道路、部位,在符合管理標準的前提下,允許有序經營早、夜市,一律不得下人行道,并保持人行道通暢。
二、提高管理標準
早、夜市經營必須符合“五統一”管理標準。
1.統一進店加工作業(限夜市)。店外加工作業,一律取締。早餐攤點必須設置在背街小巷場地寬敞部位,距主次干道5m以外,且禁止道路同一區段兩側設置早餐攤點,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統一經營時間。早市收市時間為8:30,夜市開市時間為春秋季18:30,夏季19:30,冬季18:00,收市時間為次日凌晨2:00。不得提前或推遲早夜市經營時間。收市要做到攤撤人去場地凈。
3.統一經營規模。允許夜市門店和早餐攤點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少量外擺桌椅,要從嚴控制外擺規模,嚴禁在草坪綠地上擺放桌椅。
4.統一垃圾容器。必須配備專用垃圾容器,做到垃圾不落地,嚴禁向綠地拋灑廢棄物。
5.統一鋪設地膠。外擺餐桌下必須鋪設地膠,防止污染路面。
三、嚴格從業資格
政府允許早、夜市有條件經營,目的是滿足城市困難群體的謀生需求和市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因此早、夜市從業人員原則上必須是城市下崗職工、無業人員或困難群眾,進城農民在市內要有固定住所,并在居委會有登記。同時,早、夜市經營不能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要得到群眾的認可。
四、建立管理臺帳
各區大隊將本轄區符合管理標準的早、夜市經營戶登記成冊,早市納入日常路段管理臺帳,夜市要建立專門管理臺帳。早、夜市管理責任要層層落實到大隊領導、中隊長、隊員身上,各級管理人員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
五、強化督查考核
早市督查考核納入日常路段管理考核范圍。夜市督查考核實行日督查、周考核、月講評,重點督查管理標準是否落實到位和有無出現非法經營戶。督查中發現問題,通知責任人員,當面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并不定期、不定時復查。
六、加大問責力度
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按相應的規定扣分,對督查考核中發現的同一問題,經兩次復查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對直接責任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衡政辦函[2008]43號文件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七、培育地方特色
在早、夜市的規范管理過程中,管理部門要有意識地扶持體現衡陽本土風味的名優小吃,引導他們在經營場地、經營設施、經營方式上提升檔次,努力使早、夜市成為衡陽的一大亮點。
八、厘清法律責任
1.早、夜市經營業主違反食品衛生安全法,由食品衛生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2.早、夜市經營業主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由各區城管執法大隊按《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試行辦法》實施處罰。相關法律規定附后。
相關法律規定
一、*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公共場所和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瓜果、盒飯、冷飲食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職責分工:
……
(六)各類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
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
(七)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二、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人山人海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三、*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第二十四條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其他損壞綠地行為。
第二十九條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四)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5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30000元以下。
……
四、*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前段時間可以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
(二)侵占、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范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理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范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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