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意見

時間:2022-03-03 0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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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切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居住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各縣(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合力推進,加強監督、狠抓落實,加快建立層次合理、形式多樣、標準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政府主導為重點,以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和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住房困難的家庭,縣(區)政府要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不斷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要求,2007年底,臨翔區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云縣、鳳慶、永德、鎮康、耿馬、滄源、雙江縣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力爭到2012年,使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

(二)采取多種方式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實物配租戶數原則上控制在應保障戶數的30%以內,主要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

(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要是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城市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及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確定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四)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新建、配建、收購、騰退的公有住房和社會捐贈的住房等。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解決廉租住房房源,必須堅持經濟、實用的原則,并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1.政府新建。新建廉租住房原則上要在城市中心區域內,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相對集中建設,并根據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及套型建筑面積。

2.配套建設。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配套建設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住房套數的10%—15%,由政府與開發商協商采購〔具體辦法由各縣(區)確定〕,統一安排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并由小區物業統一管理。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管理或收購等相關事宜。今后,若不按此規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用地、建筑工程許可等相關事宜。

3.收購房屋及騰退公有住房。各縣(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屋資源,一是對房改時已全產權過渡給職工的住房,在職工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場價重新收購;二是對房改時未過渡給職工的公有住房,可根據目前房屋的現狀及居住情況,由國資部門一次性收回。為便于今后的管理,無論是收購房屋還是騰退公有住房,原則上要集中收購或收回。

(五)多渠道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縣(區)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計劃,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l0%;四是在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設;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廉租住房和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

(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標準。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制定落實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增加面向社會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未享受過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各縣(區)確定,原則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內、住房面積按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以內確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一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家庭成員資產收入和住房面積必須合并計算。

(三)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或承租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縣(區)制定,并報省建設廳備案。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管理,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及租金標準,由各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定。

(四)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要納入各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實施單位限定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縣(區)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劃撥土地集資建房的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后,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市級符合條件的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并在產權人備注欄中填寫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姓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繳存力度,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鼓勵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要根據我市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職工收入狀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條件下,優先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并實行計劃單列,年度供應計劃,原則上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40%。

(二)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扶持力度。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等給予優惠,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則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三)抓緊做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審批和核準手續,嚴格建設標準,落實建設條件,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的稽查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六、加強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加快推進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建設、發改、民政、財政、國土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建設局。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和辦法措施,協調解決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廉租住房規劃、管理辦法,審核廉租對象住房情況及廉租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批及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制定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名單,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資金、補貼資金的籌集及租賃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其他部門也要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做好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相關工作。市政府將對各縣(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督察。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備案。